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开发成本是合理的支出。取得法律票据的合理开发成本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不受金额限制。
个人认为免赔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费用和费用扣除的税收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核算和扣除成本和费用时,必须按照规定区分开发产品的期间费用和应税费用,已售开发产品的应税费用和未售出开发产品的应税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已开发开发产品的应课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可以按照规定在当期扣除。
第十三条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的计算应按照第四章的规定进行。
可以在税前扣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获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亏损和其他支出。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2007年国务院第512号法令):
第28条第3款中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税费,亏损和其他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第31条是《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税项,是指企业产生的所有税费和附加,但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可扣减的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11条:企业在核算和扣除成本和费用时,必须按照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的应税费用,已售开发产品的应税费用和未售出开发产品的应税费用。
第十二条允许企业在当期按照规定抵扣企业发生的当期费用,已售开发产品的应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