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付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其中,应税收入=总收入-允许扣除的可抵扣金额。根据该公式,并非企业产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在计算税额时,应将计算的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乘以税率以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种税率:基本税率25%,税率20%,优惠税率15%和预提税率20%(目前降低10%)。大多数机构和社会组织适用25%的税率; 20%的优惠税率主要适用于微薄的利润; 15%的税率主要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主要适用于在中国设立机构和场馆。从中国领土获得的外国公司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收入中,预扣所得税是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和税额计算的,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否则不得扣除费用直接以10%的税率征收
财税[2013] 103号《财税法》规定,个人年金支付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缴纳的部分,不得超过其本人当期工资的税基的4%。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年金单位供款和超出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个人供款,应计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薪金税基是上一年的平均月薪。平均月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中的项目计算的。平均月薪超过雇员所在城市上一年所在城市雇员平均月薪300%的部分,不包括在个人缴费的税基中。
扩展数据
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抵扣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个人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已澄清员工对企业年金的缴款税,并将企业的缴费纳入工资和薪金收入以计算预扣税。
法规将在同一天实施。根据通知,将企业年金的企业缴款计入员工的个人账户时,如果个人月薪和工资收入与个人所缴纳的企业缴费之和,则不征收个人税。年金账户不超过减税标准;各项费用合计超过减税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企业在缴费期间内按照前款规定予以抵扣和支付。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和专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付款个人年金付款的部分,在我的已付薪金税基的4%的标准之内,将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收入中暂时扣除。
将企业支付的企业年金与个人的月薪相结合,共同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首次澄清了与征收有关的问题。年金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管理《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 9号公告》)对本函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规定。
因此,企业年金在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年金对个人所得税没有优惠的税收待遇:
国税函[2009] 694号第1条规定,计算个人月薪和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这意味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款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年金中包括的企业年金企业供款部分(以下称为企业供款)是个人因受雇或受雇而获得的收入,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它是一个人的工资和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当期应交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和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企业在支付期内扣除该款项。
扩展配置文件:
年金单位付款标准
目前,企业所得税规定年金单位支付标准是“不超过雇员总工资5%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但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安全部令第20号)和《机构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 37号)的标准与企业所得税不同。扣除标准。出现在:
1.企业年金的年支付额不得超过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8.33%);
2.机构支付的职业年金费用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该单位前一年薪资基础的8%。职业年金单位供款的薪金基数是单位年薪和薪级表薪金之和。当前期间所包括的最高数额一般不应超过该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的三倍。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第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税收法规优先于会计的原则法规,可以得出103号文件的结论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不得超过雇员总工资的5%”。
因此,年金单位付款中超出上述规定标准的部分应纳入个人当前的工资和工资收入中,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设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税款,并将税款申报并发放给主管税务机关。(财税〔2013〕103号第1、3条)
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年金支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个人支付义务的个人。前者涉及企业所得税预付款的处理,而后者涉及支付和提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的有关规定,如果企业实际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是“与所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则在国务院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费的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额。有两个要点:
(1)允许在标准范围内扣除
蔡水[2009] 27号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所有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不得超过该雇员工资总额的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部分扣除[2]。
掌握上述政策时,请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所有员工的范围
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是公司的“所有雇员”或“雇员”。如果是“部分雇员”,则不能扣除。其中,对“全体职工”的理解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确认的合理工资和工资支出对象的范围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总局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概论》(国税函〔2008〕159号)中指出,职工“由于实际服务,在付费单位工作”。提供给企业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所有有酬人员(包括外国人员以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投资者,正式雇员,合同雇员和临时,季度就业,劳务派遣工人以及离开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雇员内部退休员工等
上述雇员的判断可以参考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员工薪酬》的应用指南第1条明确了员工的范围,包括:
(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雇员。
(2)。尽管与企业没有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例如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尽管尚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尚未正式任命,但仍为员工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例如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工。
上述“服务或雇用关系”通常是指所有连续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在职人员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大部分收入来自公司,该收入基本上是以上代表服务人员的劳动。
2.总薪金的含义
《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养老保险附加费和医疗保险附加费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企业为在该公司工作或受雇的所有雇员支付的养老保险附加费。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内的部分。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表述是“工资薪金”支出。因此,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应确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工资总额”的解释。《
公司所得税法》认为,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主要包括八项。即⑴基本工资; ⑵奖金; ⑶津贴; ⑷补贴; ⑸年终加薪; ⑹加班费; ⑺与雇员的任期或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的劳务办公室实际产生的工资和薪金。(注:以上⑴至⑺是《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item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税务公告(第1条)
在完善上述工资项目时,应以《总工资构成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财政部《企业公告》为基础。加强员工福利财务管理”(财务企业[2009] 242号文规定必须掌握。
⑴基本工资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基本工资通常包括两种类型,即小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①时薪
指根据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当地生活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按小时工资支付的已完成工作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化工资制度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工作(岗位)工资; (3)新员工实习生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②计件工资
是指按每件单价完成的工作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高估计件等工资制度,并按照经批准的定额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根据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⑵奖金
奖金是指企业为增加收入,减少支出而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报酬。包括:
①生产奖。包括生产过剩的奖项,质量奖,安全奖,评估各种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完成奖,国外航运加急奖,年终奖,劳动红利等。
上述“年终奖金”由总局在《关于调整个人计算和收取个人所得税等年度奖金的方法的通知》中解释(郭瑞发〔2005〕1号第1条):“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工资的增加,年薪制度下发的年薪和实际绩效工资法所支付的绩效工资)是基于公司的年度经济效益和综合评估员工的年度工作表现。发放一次性奖金。
②保护奖;
③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模范工人和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④政府机构的奖励工资;
⑤其他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计算和征收个人年度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5号)。 5)。除其他奖项外,例如半年度奖励,季度奖励,加班奖励,高级奖励,出勤奖励等。
⑶津贴
津贴是指为补偿雇员的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给雇员的津贴。包括: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例如高空津贴,地下津贴等),健康津贴,技术津贴(例如工人的技术学校教师津贴),年度职能津贴(即,员工在职期间的工作年限补偿津贴或补贴是短期发放的,还有其他津贴(例如,直接支付给食品津贴,合同工的工资补贴以及报纸和报纸的费用等)。
⑷补贴
补贴是指支付给雇员的各种价格补贴,以确保其工资不受价格上涨或变动的影响。
⑸年终加薪
⑹加班费
加班和加班工资是指根据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班工资。
⑺与员工的任命或雇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与雇员的工作或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也称为在特殊情况下支付的薪水。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由于疾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姻和丧葬假,个人假,家庭假,定期假,停工,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等,时薪标准或按小时工资标准支付的一定比例的工资; (2)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根据合理的工资和薪水判决标准支付的实际工资和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以下支出:
⑴员工福利
①尚未执行单独社会职能的企业在福利部门产生了设备,设施和人事费用,包括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店,诊所,托儿所,疗养院和其他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和维护的费用,以及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用。
②因公出差产生的医疗费用,未实施医疗统筹的雇员的医疗费用,对雇员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供暖补贴,为雇员提供的中暑预防和降温费,雇员困难补贴,救济费,员工食堂资助,员工交通补贴等
③根据其他规定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包括fun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国家统计局第一号令要求员工在转移工作时支付一定的差旅费和安置费),家庭探访等
⑵雇员教育基金,⑶工会基金,⑷养老保险费,⑸医疗保险费,⑹失业保险费,⑺工伤保险费,injury生育保险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以及⑼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是为雇员提供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费不属于;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津贴;根据退休政策,支付给退休人员等。这些费用虽然支付给员工,但与员工一起工作不一定是相关的,执行条例特别规定,它们不在工资范围之内。
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命令规定,总薪金范围不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依照国务院规定,向运动员,教练员颁发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技术进步奖和奖金;
(2)与劳保和员工福利有关的各种费用;
(3)与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待遇有关的各种费用;
(4)劳动保护支出;
(5)手稿费,演讲费和其他特殊工作报酬;
(6)商务旅行的食物津贴,误用膳食的食物津贴,调动工作的旅行费用和安置费用;
(7)携带自带工具和牲畜的雇员向企业带来的工具和牲畜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
(8)实施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补偿收入;
(9)支付给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的雇员的股息(包括股息)和利息;
(10)劳动合同雇员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支付的医疗补贴,生活补贴等;
(11)除因雇用临时工而产生的工资外,还支付给劳动力提供单位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2)根据处理订单方法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处理费和支付给承包商的合同签发费;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4)对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的补贴。
此外,有必要判断单位的性质,看看它是企业还是企业。企业单位企业年金费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上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8.33%),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8。单位上一年的带薪工资基数的百分比。最高收入通常不应超过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的3倍;还要详细检查单位年金计划,以找到补充养老保险的支付标准。
3.税前扣除政策趋同
从2008年1月1日起,它将控制在5%。在2008年之前,仍将按照旧法规进行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金融体系融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 34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款占工资总额的4%以内总费用中有一部分来自费用(支出)。 ”
(2)没有超出标准的扣除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中指出,企业捐款超过“员工总工资的5%”它的一部分不能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超出《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金融体系融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 34号)的部分明确规定:“企业不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扣留职工的个人工资。如果您随后联系《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10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否则将面临税收调整的风险;
2.有些超出规定比例的企业可能不会由企业负担,即使未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也应由个人负担。如果企业承担,则还必须履行其个人所得税预扣义务。
3.对于个人负担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企业在宣布所有雇员的全额预提税时,不得在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上述第三条在“年金支付链接中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中有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