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将销售视为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公司所得税的销售被视为非货币资产交换,捐赠商品,服务,债务,债务,广告,样本,福利等。
也就是说,增值税的销售是为了区分是否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公司所得税的目的是区分是否发生所有权转移。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以企业的外包货物为固定资产的,不视为销售。可以按进项税额在增值税处理中转出。进行税收调整就像直接购买固定资产。
关于补充问题。在
问题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系统)(2005年前)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将购买的库存转换为自用的固定资产,应准备会计分录:
借款:固定资产
信用:库存商品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转出的进项税额)
请注意,无论会计或税收如何,该业务均不视为“销售”,可以根据库存的账面价值结转。当然,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也应转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由于税收处理不会将企业视为“销售即出售”,因此,在结算所得税后,即无需进行税收调整,就无需对企业进行所谓的“销售收入”处理是必须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商品,财产和劳务用于捐赠,赞助,募集资金,广告,样本,员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出于其他目的,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应视为商品销售,财产转让和提供劳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处置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在以下情况下,企业将资产转让给他人,则资产的所有权已更改,这不是资产的内部处置。
(1)用于市场营销或销售;
(2)用于社交娱乐;
(3)用于员工的报酬或福利;
(4)用于分配股息;
(五)用于外部捐赠;
(6)更改资产所有权的其他用途。
3.企业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发生时,企业的自制资产应与企业同类资产的对外销售价格同时确定销售收入。 ;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