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凝土企业应缴纳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附加费,印花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一般税额计算方法,计算应扣销的进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城市建设税:应缴增值税的7%
教育附加项:应交增值税的3%
本地附加费:应缴增值税的2%
印花税:合同总价的十分之三
车辆和船只使用税:根据公司车辆的类型收取
财产税:基于财产或租金的总价值
企业所得税:小型和微型企业享有应税收入的25%。
个人所得税:月收入3500元以上的职工的收入逐步计算。
2.相关法规,例如税收优惠: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6号),具体由满足以下条件的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销售自产生产材料的比例不低于混凝土中掺有废渣的30%的,免征增值税;
2.以废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自行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的销售,其中废沥青混凝土的数量不少于生产原材料的30%,将征收增值税并退还增值税。
(2)自产商品混凝土销售的税率规定
根据《关于部分商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征收某些商品增值税政策的简单措施的通知》(财税[2009] 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商品商业混凝土(仅限于水泥(由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以按照简单的方法选择按6%的收缴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6号)明确规定,自产商品应免征增值税政策:生产混合废渣率不低于30%的特定建筑材料。特定的建筑材料产品是指砖(不包括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道,混凝土,砂浆,人孔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隔热材料,矿物(岩石)羊毛。……以废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沥青混凝土的数量不少于生产原料的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商品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征收增值税政策简易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 9号)明确: ...出售自己生产的以下商品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遵循简单该方法根据6%的回收率计算并支付增值税:...商品混凝土(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47号):企业已在自2008年1月1日起的目录作为主要原材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符合《目录》中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的生产收入将占年度总收入的90%。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中所列资源与产品原材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同时从事其他项目的企业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益,应当与综合资源利用收益分开核算,没有单独核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以《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清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不受企业限制和禁止的产品。陈述并符合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收入减少到总收入的90%。
但是,实际上,有许多这样的公司内部都装有非法人的发电站。这些发电厂利用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热发电,所产生的电供企业自己使用。这样的企业您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吗?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综合所得税利用问题的答复”中
国税函[2009] 567号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就江西太和裕华水泥有限公司回转窑余热利用电厂是否利用公司回转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问题作出了答复。该文件规定,尽管其生产活动符合《综合资源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范围,但回转窑余热利用发电厂属于江西太和裕华水泥有限公司内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Ltd.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和其他火力发电产品直接提供给公司使用,不包括在公司收入中。因此,使用公司的回转窑水泥生产过程的余热发电业务的回转窑余热利用电厂无法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少的效果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据了解,许多水泥公司目前拥有利用废热的发电厂,但这些发电厂通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所产生的电力基本上由公司使用,并且不向外部出售。首先,由于这些发电厂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因此它们不能成为享受政策的对象。另外,由于它们都在内部使用并且没有获得相应的销售收入,因此它们不能扣除收入。因此,您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因此,在此提醒纳税人,如果他们想享受上述税收优惠,那就是将这些发电厂分开,并成立一家发电公司。此外,发电公司产生的电力应以公平的价格出售给水泥厂,这可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当然,可能会有很多操作细节,纳税人需要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