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根据新税法第二十七条,可以免征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类型为: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技术转让的合格收入(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也就是说,没有在中国建立机构或地方的非居民企业,或者尽管建立了机构或地方也没有与机构或地方建立实际联系的收入。
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合格的小型企业应按20%的减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减免税可以分为批准减免税和备案减免税。
享受减免税批准的纳税人应提交相关材料并提出申请,这些材料将在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措施。不按照规定申请或者已经申请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的待遇。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
年底后,如果新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原有雇员的3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所得税可减半,为期两年。
8.高校和中小学经营的工厂和农场的生产和经营所得的收入暂时免征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开设各种类型的进修课程和培训课程,并暂时免征所得税。享受大中小学税收优惠待遇的校办企业,必须由学校自筹资金,由学校负责管理和经营,业务收入归学校所有。下列企业不准对校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一)将原纳税企业改制为校办企业; (二)学校是在原有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国外附属企业的投资; (3)学校向外部单位投资的合资企业; (四)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设立的企业; (五)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部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办学企业与个人经营的企业签约。高等教育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学仅限于教育部门开办的普通教育学校,但不包括各类成人学校,如耶达大学和耶达电视大学,职工学校和企业办私立学校。
9.对于民政部门组织的福利工厂和非中途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四残”人员的安置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时免征所得税;如果“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10%以上,但未达到35%,则所得税减半。
10.乡镇企业可将应交税额减少10%,以补贴社会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