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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企业获得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话,应计入总收入的金融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指定用途的资金支出凭证;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特定的管理要求;
(3)企业应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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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期内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税收入时,从总数中扣除: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尽管已经过了2010年,但我们的部门仍按照原始处理方式来处理此类问题,也就是说,您只需要提供用于支付文件的资金即可。此外,某些基于奖励的基金通常没有付款文件。请咨询给您钱的部门以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