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买卖商品后进行回购和卖出,以卖出价确认卖出的商品,将购回的商品视为购买商品。
A出售B产品,然后B再购买它们。 A必须支付营业税,而B可以用作进项税抵扣。
在公司所得税或会计处理中,如果A在约定的时间卖出B产品并以约定的价格回购,则该会计收入不会被确认,而是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
以旧换新用于替换,售后回购,不能扣减销售收入,不能交换用过的商品,并将回购视为购买会计。商业折扣根据折扣后的净额出售。现金折扣不能抵消销售,折扣包括在财务费用中。如果售后回购价格大于原销售价格,则该差额在回购期间如期计提,计入财务费用。根据国税函[2008] 875号,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例如通过商品销售融资,则将收到的金额确认为负债,并且回购价格大于原始销售价格,差额应为在购买期间被确认为利息。
[分析]对售后回购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应将售后回购业务作为融资业务处理。借款:银行存款贷款:其他(长期)应付款应付税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按假定销售额计算),未确认的融资成本(未确认的融资成本为当前收到的价格与回购金额之间的差额)根据商定的销售方法,在发送货物时的实际成本包含在“发送货物”中(仍计入A公司的库存)。税收方面,在发出货物时确认销项税,在购回货物时确认销项税,并在计算所得税时在发出货物时在税法中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当前的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日寄出产品时:
同时记录
(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应与其他应付款按实际利率分摊;如果未确认的融资费用的期限较短,也可以使用直线平均法在相应的期间内摊销)
每月
税费的计算与正常业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