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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房地产企业的“营地改革”带来的挑战
将房地产企业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价值之间存在两个主要区别:增值税和营业税。内部税收与连锁扣除的税收设计之间的差异,导致税收处理,征收管理条例,增值税的计算与营业税完全不同,给房地产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企业。
1。相关人员不熟悉税收政策
,直到房地产商业营地发生变化之前,才缴纳营业税。税收处理完全不涉及增值税。从财务总监到财务经理,再到一般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法规知之甚少,甚至完全未知。营改制后房地产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他们不了解从上到下的增值税政策,不能利用增值税的税收规定来指导正常的经营管理。我不知道有什么税收风险,我不知道会发生什么税收问题,我也不知道如何处理突发的税收问题并事先加以预防。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控制公司的税收风险和税收负担。有人说,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可以自上而下地构成增值税的税收知识,但是要弥补这一点需要时间和过程。陌生的政策是所有改变业务的公司的系统性风险。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幸免。唯一的区别是有些公司的痛苦更短一些,而有些公司的痛苦更长。
2,增加了会计处理的难度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法规,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两种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和征收规定不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是一种额外税种,因此购买和销售必须通过增税分开,并且进项税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主管税务机关核证。在营地改革开始之初,财务人员在新旧税收体系的融合,税收政策的变化,特定业务的处理以及税收会计的转换方面面临困难。另外,由于营业税是营业额的直接税,因此只需添加一个会计科目,会计模式简单易懂。增值税基于可抵扣会计模式。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需要增加十个会计科目,大大增加了会计难度。 “大本营的改革”不仅改变了企业的会计制度,而且在计费系统,税收备案系统,证明扣减和纳税等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会计处理将略有疏忽。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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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城市,县城,城镇,工业和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m2)*适用税额。根据《重庆市地税局关于澄清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 111号)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方式。土地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起始时间,按照“实际取得土地时间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时间”的原则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等方式从其他纳税人手中取得的土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的通知,开始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开始时间。财税[2006] 186号第2号关于执行城市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财税[2006] 186号第2条规定的执行:如果土地出让金是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支付的,土地使用税应从承包土地的次月起由受让人支付;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承让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是根据土地的具体位置确定的,请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31号的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