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对于非居民的工资和薪金,每月收入减去支出的余额5,000元为应税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二次收入的金额是应纳税所得额。
3.营业收入应为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4.对于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的,减收手续费800元人民币;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收20%,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的收入应为应税所得,以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基础。
6.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和意外收入应为每项收入的应税收入。
扩展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纳税人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综合收入需要结算和结算。
2.没有用于获得应税收入的扣缴义务人。
3.为了获得应税收入,预扣代理未预扣税款。
4.获得海外收入。
5.中国户籍因移民而被取消。
6.非居民个人从中国两个以上的地方领取工资。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完整的扣缴声明,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收入和预扣税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