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有24种税种。根据财政税收分配制度的要求,这24种税收类型分为三种:中央税收,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以及地方税收。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政府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政府所有,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配后共同承担。1.国税局制度: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由中央企业,中央和地方关联企业组成,事业单位合营企业和合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公司缴纳的所得税,离岸石油公司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公司和证券交易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滞纳金,补充税和中央税罚款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部分。2.地方税务局制度: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制度征收和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私人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资源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车辆和船舶使用许可证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宴会税,农业税,畜牧税和地方附加费,地方税,滞纳金,补充税,罚款。
提供国家税和地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及计划中的市镇,
为了进一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下列有关所得税范围的调整通知以下事项: 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征收与管理:
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准年,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等到2008年底才进行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下列关于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规定将执行:
(1)由中央政府全额缴纳中央所得税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地方税务局。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扩展数据
除了原始设计中指定的产品外,企业还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产品作为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以及企业在企业外部使用散装煤石,矿渣,粉煤灰等作为建材生产主要原料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被其他企业抛弃并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建立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一年的所得税。
1.“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企业进行管理。” 2009年新设立的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须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是指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在2008年底之前已建立了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对于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与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保持一致。总部。”自2009年以来设立跨地区营业税征收和新设分支机构的企业。两个公司所得税征管部门与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同。
4.“ 2009年,新增了跨地区营业税纳税人。总行根据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对税收归属进行划分。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也应与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指的是自2009年以来新增加的纳税企业跨地区运营。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与总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同。
法律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一条从2009年开始对于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第2条第2款规定:在2008年底之前,成立了跨区域营业税纳税人,2009年新建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应当与总行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同。自2009年以来,新增了跨区域营业税征收企业。总公司根据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税收和管理归属。机构法人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当与总公司法人所得税管理部门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