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水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 149号《关于下达农产品初级加工范围的通知》(试行)
3.渔业
(1)水生动物的初级加工
整体上移除水生动物(鱼类,虾,蟹,乌龟,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两栖动物,海洋动物等),或移除其头部,鳞片(皮肤和贝壳),然后移除内脏,去骨(刺),压碎或切成小块,切成薄片,通过冷藏,冷冻,冷藏以及其他保鲜和防腐处理,包装和其他简单的处理方法加工,以制成水生动物产品。
*初步加工范围不包括煮熟的水产品和各种罐头水产品以及调味和烧烤的水产品。
干货须缴纳13%的增值税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下列各项免征增值税:(一)农产品自产农产品销售生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于:(一)第1款(1)农业是指种植,育种,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2款的规定,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将被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半: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因此,免除了养鱼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半。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后享受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是备案减免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国家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实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
1.增值税:渔业单位和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和动物育种的个人出售的票据中所列的自产农产品,渔业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注: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特别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税法范围内的自产农产品。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选择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您从事的养殖和养殖业务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但您必须去税务部门申请减税和免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