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办理海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是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比较大,包括所有从事进口业务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对于委托代理人进口增值税的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鉴于进口货物的海关纳税证明,有的发给了委托人,有的发给了受托人。海关签发的纳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实际工作中,进口代理商通常会为进口产品支付增值税。代理人缴纳完税款后,应与客户结清税款和进口商品的价格,由客户承担已付的税款。
1.进口商品的税收范围和纳税人({}} 1.税收范围
所有宣布进入中国海关地区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通过海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商品应税金额的计算
根据组成应税价格和适用税率(13%或17%)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扣除任何税额(仅导入链接本身的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组成税价格×税率
组成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注:纳税人获得的用于进口货物的法定海关关税证明是计算进项增值税的唯一依据。差价和从海外供应商获得的退款或退款不会转出。。
进口商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顺序
(1)确定完税价格
货物到达中国海关入境点之前的关税完税价格(CIF)=货物价格+包装,保险和其他人工费用
(2)关税的支付
(3)如果属于消费税范围,请计算并支付消费税
(4)支付增值税({}}个案分析
十月份从一家购物中心进口了一批商品。这批货物在国外的采购价格为40万元,运抵中国海关之前发生的包装,运输和保险费用共计20万元。货物报关后,商城缴纳了进口增值税,并取得了海关签发的纳税证明。假设所有进口商品均在中国销售,可实现无税销售80万元。假设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7%。请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
问题:计算国内销售应付的增值税。
1,关税组成价格
关税的组成应税价格= 40 + 20 = 60(万元)
2.在进口链接中应付的进口关税;
应付进口税= 60×15%= 9(万元)
3.进口增值税的组成税值;
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构成应纳税价格= 60 + 9 = 69(万元)
4.计算导入链接中应付的增值税金额;
进口阶段应缴增值税金额= 69×17%= 11.73(万元)
5.计算国内销售的销项税;
国内销售销项税= 80×17%= 13.6(万元)
6.计算国内销售应付的增值税额。
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暴发和生产恢复的预防和控制,我们将全力支持企业克服困难,支持全省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3月2日,河北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克服困难的若干措施”,共19项支持措施。
简化了工作流程和生产流程。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人口和发病率进行综合研究和判断,对低,中,高风险水平进行科学分类,明确防治策略。您不得通过设置批准条件和提高阈值来限制中小企业(包括微型企业,下同)恢复工作。
良好的运输保证。有效疏导交通和运输,恢复低风险地区的正常运输秩序;优化和完善中高风险地区的交通管制措施。
支持企业招聘工人。大力推行本地化用工政策,准确调查和发布企业用工需求信息,组织网上人才供需对接会。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公司和求职者都将对发布在政府拥有的人才和就业网站上的招聘和求职信息实施免费政策。劳动力特别多的企业可以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和劳务输出目的地进行对等招聘,以在劳动力的“家门口”促进就业。
加强业务指导和协助。监督引导中小企业制定恢复生产和恢复生产计划及应急预案,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协助,并努力解决劳动力,原材料供应,物流,融资等各个方面。开展政策促进服务。
推迟了企业的能源使用费用。鼓励不同的市场主体对中小型企业的生产经营使用燃气和电力实行“不停缴纳欠款”。流行后三个月内,企业将支付各种费用。
减轻房屋租金负担。在餐饮,住宿和百货商店行业中租赁国有资产型经营房屋的中小型企业免除一个月的租金,一半的租金免除两个月的租金。鼓励大型商业建筑,购物中心和市场经营者适度减免租金。鼓励创新和创业平台,例如省级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双创”基地,以及中创空间,以减少或免除入驻企业的租金。
实施协助企业稳定职位的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的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市调查控制失业率5.5%的目标。
减少企业增值税。生产防疫关键保护材料时,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返还增值税增值扣除额。纳税人运输防疫重点保护材料的月收入免征增值税;人民从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的必需品提供快递服务中获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征公司关税和进口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外国捐助者免费向受赠者捐赠用于防疫的进口材料,这些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直接用于防疫材料的预防和控制,免征关税;征收的免税进口材料应退还。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很难申请纳税申报,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受到流行病严重影响的2020年,公司在交通,饮食,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和相关服务以及旅游景点管理)四大类别中遭受的损失已从5年延长到8年。年。
实施税前扣除。新购进扩产相关设备的疫情防控重点保护材料控制企业,可以计入当期成本,并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降低贷款利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延期还本付息,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关各方减少或免征有关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转让和财产权登记费。
给予贷款折扣。对于国家确定的重点防控重点保护企业,中央政府将在2020年将新增公司贷款折价为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的实际贷款利率的50%。评分信用支持。,优惠期不超过1年。
实施续约或续约。对于由于流行病的影响而暂时发展困难,但具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请勿提取贷款,继续贷款,也不要压制贷款。那些难以偿还到期贷款的人可以延长或续期,还可以合理地设定宽限期。
降低担保费。支持融资担保机构防止暴发防控公司免除担保费或将担保费率降低到1%以下,以及直接向蔬菜,蛋,肉等提供生计的主要公司免于担保。直接保障民生,担保费率降低到1.5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公司,担保费率将降低0.5-1%。优化外汇业务流程。增加对再贷款和再贴现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
(根据海关总署第218号命令修改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税收,保护国家税收,并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均规定了这些措施。
第二条海关税收工作应遵循准确分类,正确计价,按率征收,依法扣除和减免,严重退款和及时保管的原则。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环节的进出口关税和关税的征收和管理。
进口货物的进口税和吨位税的征收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的规定执行。未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并妥善保管与纳税人提供的商业秘密有关的材料,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向公众提供。行政法规。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出书面要求,以保守其商业秘密,并指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征费
第一节声明和审查
第五条纳税人进出口货物,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还应提供确定货物分类,完税价格,产地等所需的有关信息。所提供信息为外语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中文翻译,并在海关要求时对翻译内容负责。
对于减免税货物的进出口,纳税人还应提交由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免税证书》(以下简称“免税证书”)。海关),但请参阅附件1。第12条中列出的那些商品除外。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法规中有关货物分类,核定的税价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货物名称和关税真实地进出口货物(项目编号)。),规格,价格,运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了核实和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分类,完税价格,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人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补充申报。
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进口的商品名称,规格和型号,关税代码,产地,价格,交易条件,数量等进行处理。出口货物由纳税人申报。评论。
根据港口清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条件,海关只能在货物清关期间对申报内容进行程序审查。放行商品后,声明的价格,商品分类和产地是真实正确的实质性验证。
第9条为了验证和确定进出口货物的类别,完税价格和产地,海关可以检查进出口货物,组织实验室测试,检查或验证相关企业。
经检查,如果海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号不正确,应按照有关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
经审查,海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商品价格不符合交易价格条件,或者无法确定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批准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
如果海关发现纳税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的来源不正确,则海关应核实纳税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或复查其他有关文件。确定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经审查,海关发现纳税人提交的减税或免税申请书或申报内容不符合相关的减税和免税规定,应按规定计算税金。
违反海关规定并怀疑有虚假举报或隐瞒行为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转交给海关调查或反走私部门处置。
第十条纳税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货物预分类,价格预审或者原产地确定。海关经审查确认后,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确认。
第2节税收
第11条海关应按照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征收税款。
第12条海关应采用最惠国税率,商定税率,优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暂定税率,并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证有关适用税率的措施或规定,例如征收报复性关税,决定了进出口货物的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进出口货物应按照海关接受货物进出口申报之日适用的税率缴纳。
在付款截止日期的周六,周日和其他休息日或法定假日到期之日,应推迟到法定假日之后的休息日或第一个工作日。国务院临时调整休息日和工作日的,海关根据调整情况计算支付期限。
第21条关税,进口税,滞纳金等应以人民币征收,并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一分。
滞纳金的起点是50元。
第二十二条银行的纳税日期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日期。纳税人向银行交纳税款后,应立即寄送加盖业务印章的纳税证明,以证明银行已收税,海关应据此完成核实程序。
如果海关发现银行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将税款全额转入国库,则应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库。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在纳税前无意间遗失了纳税表,可以向海关提出重新申请的书面申请。海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并重新签发申请。海关补发的税款内容应与原税款完全相同。
如果纳税人在缴税后损失了税款,则可以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以确认自缴税之日起一年内已经缴纳了税款。,应予以确认,但不会重新发出纳税函。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而未能缴税,应在货物进出口前向申报地直属海关或其下属授权海关递延纳税。 。书面申请以及相关材料也应提供纳税计划。
当货物实际进口或出口时,如果纳税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则应向海关提供税收担保。
第25条海关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附属海关应在收到纳税人的递延税款申请之日起30天内核实情况是否正确,并决定是否同意递延缴税以及递延纳税的截止日期。如果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在30天内做出决定,则可以延期10天。
延期缴税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在批准的递延纳税期限内纳税的纳税人将不会被收取滞纳金;如果过期,则从递延税款支付期结束之日起至纳税之日止支付税款。每天将增加一笔滞纳金的百分之五十分之一的额外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海关直属海关或其授权的附属海关在审查后不批准递延纳税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并签发税款。图书。
纳税人应在海关支付纳税表之日起15天内将税款支付给指定银行。如果逾期未缴税款,海关应自缴费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加收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散装进出口货物的装满或装货不足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超出部分的数量在合同或发票规定的数量的3%之内,或者数量不足的,海关应按批准商品的单价和数量征税。在合同或发票中注明。
(2)超出数量超过合同或发票规定数量的3%的,海关应当对货物的实际单价和实际进出口数量征税。
第28条如果纳税人或担保人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未缴纳税款或滞纳金,则海关可以采用《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强制措施。
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明显转移或隐瞒了其应税货物和其他财产标志,则海关可以命令纳税人向海关提供税收担保。纳税人无法提供税收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分别提供了采取强制措施和保税措施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特殊进出口货物征费
第1节免费商品赔偿
第二十九条进口货物免费得到赔偿,进口环节不征收进口关税和税款;货物出口是免费支付的,并且不征收出口关税。
前款所称免赔品,是指托运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因进出口货物损坏,短缺,质量差或规格不一致引起的进出口货物的免费赔偿。由海关放行。或用原始货物或根据合同替换货物。
第30条纳税人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自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不超过三年,向海关申报不予进出口的海关手续。补偿商品。
第31条纳税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宣布无偿进口货物:
(1)进口货物的报关单;
(2)出口报关单,用于将原进口货物退回该国或由海关处理的原进口货物被遗弃的证明;
(3)原装进口商品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书”;
(4)买卖双方签署的索赔协议。
由于缺少原始进口货物,因此将免费结算进口货物,并且无需提交前款第(2)项中列出的文件。
海关认为有必要时,纳税人还应针对由合格的商品检验机构签发的损坏,不足,质量差或不合格的原始商品提交检验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32条纳税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宣布货物出口为免费货物:
(1)原始出口货物的报关单;
(2)将原出口货物返还该国的进口报关单;
(3)原出口货物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书”;
由于缺乏原始出口货物,因此出口没有货物补偿,也无需提交前款第(2)项中的文件。
海关认为有必要时,纳税人还应针对合格的商检机构签发的损坏,不足,有缺陷或不合格的原始商品提交检验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申报无偿进出货物与退回或返国的原始货物不完全相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海关应当说明理由。。
如果海关认为原因合理且关税代码未改变,则应按照有关检验进出口关税的有关规定审查和确定税收价值。货物以及原始进出口货物的适用汇率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征收的税款高于对原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款,应补缴税款的差额。如果所征收的税款低于对原进出口货物已经征收的税款,并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原托运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同时予以赔偿,海关应退还相应的税款。赔偿金;税收差额不予退还。
纳税人申请免费补偿或替换税号与原始货物编号不符的进出口货物,不受免费提供货物赔偿的有关规定的约束。海关应当遵守货物进出口的一般规则。有关规定开征税款。
第34条纳税人宣布,进出口货物将不收取任何费用以补偿货物,被替换的原始进口货物不会返还该国,也不会由海关放弃。海关或被替换的原始出口货物不予退还。对于海关,海关应当按照无偿接受货物进出口报关之日的税率,汇率和适用的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进行重估和征税。
第35条退回被替换的原始进口货物时,不征收出口税。
被替换的原始出口货物不受进口环节的进口关税和关税的约束。
第2节:进口商品租赁
第三十六条除非另有规定,进口租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其所在地的海关办理进口申报和税收申报的海关手续。
纳税人申报进口的租赁货物时,必须向海关提交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应当提供税收保证。
第三十七条从进口之日起至租赁结束海关手续之日,应当对进口的租赁货物进行海关监管。
如果租金是一次性支付,则纳税人应在进口租赁货物时进行税收程序并申报税收。
分期付款时,纳税人应按照纳税程序,并在报告租赁货物的进口时按照第一批中应付的租金缴纳相应的税款;纳税申报程序应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第15天之前执行。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税收的,海关应当在纳税人每次缴纳租金后的第十五日,按照适用于货物的税率和汇率收取相应的税款,并补足。本段规定的申报的纳税手续的期限从到期之日起至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每天加收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海关应当跟踪进口租赁货物的管理,督促纳税人及时向海关申报税款,并确保税款及时充分地入库。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应当在进口租赁货物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向海关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并将进口租赁货物返还给国家。需要购买和续期已租赁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必须在进口货物租赁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扣留用于购买的租赁进口货物,应按照有关核实进口货物和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该货物的有关汇率和税率。海关接受有关保留购买程序的声明的日期。计算应纳税额。
为续签进口的进口货物的租约,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交续租合同,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第40条纳税人未在第39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购买租赁进口货物的有关程序。租赁期限届满后第30天的规定以及适用的汇率和税率。除应纳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外,应在租赁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将其报告给纳税人。在该日期之前,每天将收取应付税款的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
如果纳税人未在第39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续签进口进口货物的有关程序,则这些海关应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延期费用。除租赁进口货物应缴税款外,应自租赁期限届满后第30天起至纳税人宣布纳税之日,每天收取应缴税额五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41条如果进口的进口货物的租赁期限尚未到期,则该租赁期限应到期。
第三节临时进出货物
第四十二条海关对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该国的货物实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的临时货物进出该国,不得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暂时征税。
如果前款所述的临时进出口货物在规定期限届满后仍未再出口或重新进入,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之前向海关报告进出口,税务程序到期。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第四十四条海关除《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货物外,应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对出发日适用的汇率和税率进行审查,以确定在规定期限内转出口或重新进入货物时的完税价格,月度税额或应征收的税额。
的纳税期限为60个月。少于一个月但超过十五日的,将被征收一个月;如果不超过15天,则将被豁免。税收的计算期自货物下达之日起计算。
月度税的计算公式为:
每月关税金额=总关税X(1/60)
每月征收的进口税=征收的进口税总额X(1/60)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到期后,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临时进出境货物不再再出口或再进入,则纳税人应向海关报告以进行进口,出口和税收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到期之前。支付剩余的税款。
第四十五条如果临时进入或离开该国的货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再出口或再进入,并且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进出口,税收程序期限届满,海关应当从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人申报纳税之日,除按规定收取应缴税款外,还应每天收取应纳税额的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所称的“规定期限”,包括经海关批准用于临时转口或再入境的货物的临时转口或再入境。。
第四节进出境维修商品和出境加工商品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申请入境维修货物进口申报程序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载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担保由海关根据保税货物管理。入境维修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转口。
需要进口原材料和零件的货物的内向修理,纳税人在处理进口申报程序时应向海关提交货物的内向修理修理合同(或包含保证条款的原始出口合同)。),进口修理品的进口报关单(与进口修理品同时申报的除外),并向海关或海关实施保税货物管理提供进口税保证。进口原材料和零件仅限于对进口货物进行修理。剩余的原材料和零件应与进口货物一起转口。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将货物和进口原材料,零配件的原件提交海关,以返还修理的进口货物和剩余的进口原材料。以及零件和组件。进口声明和维护合同(或带有保修条款的原始出口合同)。据此,海关应当在修理货物,原材料和零件进入该国时,按照有关程序解除由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担保;海关实施保税货物管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出于正当理由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将进境维修货物运出该国,则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解释情况并申请重新运输的扩展。
第49条如果在海关允许的期限内(包括延期,下同)未将入境维修货物运出海关,海关应按照一般税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进出口货物,货物进入该国时,由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担保被转换为税收。
第五十条纳税人办理修理后的货物出境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或载有保修条款的原始进口合同)。出境维修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引入该国。
第51条纳税人在办理返程维修货物转口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出口申报单原件和维修合同(或带有担保条款的原始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文件。
海关应按照批准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关当日的适用汇率和税率,审查确定税价和进口税。接受货物的报关单,以便重新入境。
如果出于合理原因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出境的维修货物重新运回该领土,则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向海关解释情况,并申请延期。重新装运。
第五十二条修理后的出境货物在海关允许的时间以外运回该国时,海关应按照一般税收管理规定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税。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办理出口加工产品出口报关程序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委托加工合同;对外加工商品属于出口关税商品的,纳税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税收担保。出口加工产品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引入该国。
第五十四条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转口加工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货物的原始出口报关单,委托的加工合同,加工发票等文件。
海关应按照批准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关计算适用于该货物的汇率和税率的有关规定,审查并确定完税价格和进口税。货物被宣布再次进入该国的日期。货物出境时,纳税人提供税收担保的有关程序。
如果出于合理原因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发加工货物运回该国,则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前向海关解释情况,并申请延期。重新装运。
第五十五条如果在海关允许的时间内未将出境加工品运回该国,则海关应按照进出口货物的一般税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税收担保转换为税收;往国外加工的再加工产品进境时,海关按照进口货物的一般税收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五条所述的“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有关修理和加工货物的有关条件处理。并出国。确定合同规定和具体实际情况。
第5节退货
第五十七条出于质量或规格的原因,自出口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将出口货物返还原州时,纳税人办理进口报关单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程序及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原进口回国的原出口货物将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海关关税。
第五十八条出于质量或规格的原因,如果进口货物自放行进口之日起一年内退回并再出口,则纳税人应提交有关文件和证明。认证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再出口的原进口货物将不征收出口税。
第四章退还进出口税款
第五十九条海关发现超额缴纳的税款,应立即通知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人应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条纳税人发现自己缴纳了超额税款,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自缴款之日起一年内,将同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增加。
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税和利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退税申请”(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附件3);
(2)可以证明应退税的原始纳税文件和材料。
第61条如果由于质量或规格将已缴税的进口货物以原状退回原状,则纳税人可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税收。
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退税”;
(2)进口报关单原件,纳税表,发票;
(3)再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
(4)收货人与收货人之间关于退货的协议。
第六十二条已付出口税的出口货物由于质量或规格已退回原来的国家,并且已经偿还了与出口有关的有关国内税,则纳税人应当纳税。从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您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2)原始出口报关单,纳税表,发票;
(3)货物再次入境该国的进口申报;
(4)收货人与发货人之间关于退货的协议以及税务机关的征收国内联系税的证明。
第63条如果因海关申报未将已缴纳出口税的货物运出出口时,纳税人可在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
(2)原始出口报关单和纳税表。
第64条对于已放行征税的散装进出口货物的短装运,如果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退还了部分短装运或赔偿了相应的付款,纳税人应付款自征税之日起一年内,您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出口的短包装零件的相应税款。
(2)进出口报关单原件,纳税表,发票;
(3)由合格的商品检验机构签发的有关检验证书;
(4)退款或赔偿证明。
第六十五条由于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损坏,质量差,规格不合格或货物短缺,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承运人或者,如果保险公司赔偿相应的款项,纳税人可以在纳税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赔偿一部分的相应税款。
(3)付款证明。
第66条海关收到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海关予以接受,海关收到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受理日期;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需要更正的内容通知纳税人,海关收到所有更正申请材料的当日为海关接受税收之日。退款申请。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或第六十五条申请退税的,海关可以在认为有必要时要求纳税人提供合格的商品检验机构。签发的原始进出口货物质量低劣,不合格或损坏,并且缺少检验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海关应在接受退税申请之日起30天内进行验证,并将决定通过退税程序或不退税的决定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当自收到海关批准退税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六十七条海关在办理海关退税手续时,应填写收入申报表(详见附件4),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根据本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应将超税产生的利息同时退还,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退还。海关完成纳税申报单之日的中国银行费率计算。可退还利息的计算期限为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海关返还收入申报表之日。
(2)如果扣除了进口增值税,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否则将不退还增值税。
(3)所收取的滞纳金将不予退还。
退还涉及从国库退还国库的税款和利息,应按照有关国库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法进行。
第六十八条放行进出口货物后,海关发现税款较少的,海关应当自付款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人纳税;,应在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人付款。
第六十九条纳税人因违反规定不予征税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征税;海关应在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收取税款。海关除依法收取税款外,还应收取自缴纳税款或放行货物之日起至海关放行之日少缴或欠缴的税款的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发现违法行为。
如果海关义务人违反规定,并在海关监管下对货物征收较少的税款或缺失税款,则海关应在纳税人应缴税款之日起3年内收取该税款;从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每天将收取滞纳金,多收或少缴了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
前款所称“应缴税款的日期”是指纳税人违反规定的日期;如果无法确定发生该行为的日期,则海关发现该行为的日期为应纳税额。节。
第七十条海关应征收附加税或代征税款,并应签发《海关附加税通知书》(详见附件5)。纳税人应当自收到《海关补充税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纳税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退税手续的,海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写纳税表。
第71条根据本办法第37条,第40条,第45条和第69条的有关规定,如果纳税人违反规定,需要在收取税款的同时收取滞纳金,纳税人未在规定的十五日内缴纳税款的,海关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自缴费期届满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加征滞税。过期罚款。
第五章减免进出口税
第七十二条纳税人在进出货物前必须进出口具有减税或免税优惠的货物,并必须经有关海关的海关批准减免税。以下减免税进出口商品无需经过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不足五十元的门票一张;
(B)没有商业价值的广告产品和样品;
(3)在海关放行之前损坏或丢失的货物;
(D)往来和往来运输车辆途中的必要燃料,材料和食品供应;
(V)不受减税或免税批准程序约束的其他商品。
第73条对于本办法第72条第(3)款中所列的货物,纳税人应在申报时或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情况。海关,并提供相关辅助材料。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由合格的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损坏程度的检验证明。海关根据实际损失程度减免税。
第74条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减免税的批准。海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免税证书。
第七十五条在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为特定目的具有特定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应接受海关监管。
某些减税进口商品的法规年度为:
(1)船舶和飞机:8年;
(2)机动车:6年;
(C)其他商品:5年。
管制期限是从进口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的。
第七十六条在某些减免税进口商品的监管期内,纳税人应当自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的货物状况;除享受相同税收优惠待遇的其他项目单位外,纳税人只能在缴纳税款并完成放松管制程序后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
当某些减税或免税进口商品的监管期限到期时,海关监管将自动取消。纳税人需要放宽证明的,可以自监督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放宽证明。海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实情况,并出具解除证明。
第六章进出口货物的税收保证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最初确定的应纳税额,向海关提供全额税收保证:
(1)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分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的税收要求;
(2)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人员;
(3)申请延期纳税的人;
(4)暂时进入或离开该国;
(5)入站维修和出站处理,但作为保税货物管理的除外;
(6)当纳税人宣布由于损坏,质量差或规格不一致而导致进口或出口货物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时,原始进口货物尚未从该国退回或没有被丢弃以进行海关处理,或者原始出口货物没有遣返该国;
(7)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税收担保的其他人。
第78条除非另有规定,否则税收担保的期限通常不超过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海关关长或其授权人员的批准下适当延长。除非另有说明,否则
税收担保通常应为债券,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担保。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税收担保的担保形式为连带责任担保。税收保函明确规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不得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
第七十九条纳税人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应当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退税担保。手续。
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内,纳税人未履行税收义务。海关在保证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税押金的有关手续。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税收担保的,海关应当要求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或者在税收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条纳税人和担保人确定纳税人对海关的义务,确定完税价格,对货物分类,确定来源,适用税率或计算汇率,减免税,以及补税对退税,逾期交税,确定收税方法,确定税收地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海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行政决定缴纳税款,并可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律办法》适用于上一级海关的复议。拒绝接受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和走私的行为,包括《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惩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保税货物以及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以及海关监管的类似场所的货物,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税收管理。这些措施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通过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申报和纳税的管理办法,应当另行制定。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由海关总署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