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0号《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规定:在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增值税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它由税务局管理,须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因此,是否将企业所得税缴纳给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取决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
根据中国现行税收共享制度的改革,如果企业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则应向当地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2002年1月1日之后成立,则企业所得税应在国家税项中局支付。
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所得税始终由国家税务总局支付。
此外,服务业产生的营业税应在地方税务局缴纳,加工和生产业务产生的增值税应在国家税务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