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在税务局注册缴税,进行独立核算,并通过核对账户收款方式缴纳税款
分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文件
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区预缴所得税,并在结算后在总部进行一般声明
有关特定问题,请咨询您当地的税务机关
实际上,此问题应遵循“企业所得税的简易计算和支付”条款。对于正式运营,应在总部所在地的税务局(名称随地而异)签发“外发业务证明”,税款应在分支机构缴纳。备案后,该机构可以在当地免除所得税,然后返回总部收取。因此,房东描述的情况不符合规定。对于紧急征税任务,不排除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不承认国外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并需要双重征税的风险。
在同一城市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按以下方式预缴所得税:
1.在中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生产和经营功能的分支机构的企业(以下统称为“省”),应遵守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及其分支机构的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但是,如果总部及其分支机构位于相同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以下统称为“省”),则分支机构将不会预缴企业所得税现场,总公司将计算并一起付款。
3.如果在省内或省外设有分支机构,总公司应根据营业收入,工资总额和总资产以及当期应交所得税的50%计算每个分支机构的比例应在每个分支中机构间共享。
4.省内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额,应由总公司集体支付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省外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的分配所得税量。
5.总公司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如果该部门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与其他一般管理职能分开核算,则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可以被认为是同一分支机构,现场预付企业所得税。
扩展数据
跨区域运营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4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总额,包括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和所在地。
第5条分级管理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均负责管理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由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
第6条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第7条汇总清算是指总行在年底后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缴纳,并统一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以抵销总公司及分公司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税款。
第八条: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分配给中央国库的跨地区公司所得税的所得税,并将其分配给地方国库。一个
第九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及其子公司由当地分支机构预缴当地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预缴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统一包含在二级分支中。
第10条如果总部设立了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并且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作为分支机构,当场预付企业所得税。
如果不能将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和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进行单独核算,则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应被视为同一分支机构。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1条没有主要生产和运营功能并且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子公司二级和下级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如果公司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小型低利润企业,其分支机构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当年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被撤销的分支机构应提取应在当年剩余期限内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应支付中央国库券。
第15条由中国境外的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场所,不得当场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