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文件
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区预缴所得税,并在结算后在总部进行一般声明
有关特定问题,请咨询您当地的税务机关
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区域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市总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流程为:如下:
根据统一规定的原则,并考虑到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该省的利益,属于省内总分公司和县分公司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市财务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要清算和财务调整”。
总公司当前应纳税额是总公司所占份额的25%,每个分支机构(包括总公司所处位置)的总应纳税额为25%,已支付的应纳税额的25%省级分配的收入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在城市(县)和试点县(市)之间分配。
扩展配置文件:
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根据川府发[2014] 9号文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企业所得税占中央政府财政份额的60%,占地方省市的40% ,而扩大电力的试点县(市)为35个。:比率为65,并且该省不参与三个州和内陆民族自治县(包括民族待遇县)(以下简称“民族地区”)的公司所得税共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全书-四川省跨地区总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与预算公告
企业应当按照纳税年度按照《所得税复制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与其有关交易的有关期间的数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详细内容如下:
在进行与税收有关的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该业务有关的其他企业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相关信息,包括:
(1)同步资料,例如与相关业务交易有关的价格,费用的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
(2)与相关业务交易有关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动服务等的转售(转让)价格或最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信息;
(3)与相关商业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提供与被调查企业相当的产品价格,定价方法和利润水平的信息;
(4)与相关业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材料。
与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法上与被调查企业相似的企业。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相关业务交易有关的价格和费用的材料,例如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关联方和与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同意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