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四川省为例,根据《关于印发《四川省区域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该市总部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流程为:如下:
根据统一规定的原则,并考虑到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该省的利益,属于省内总分公司和县分公司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市财务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要清算和财务调整”。
总公司当前应纳税额是总公司所占份额的25%,每个分支机构(包括总公司所处位置)的总应纳税额为25%,已支付的应纳税额的25%省级分配的收入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在城市(县)和试点县(市)之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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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根据川府发[2014] 9号文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企业所得税占中央政府财政份额的60%,占地方省市的40% ,而扩大电力的试点县(市)为35个。:比率为65,并且该省不参与三个州和内陆民族自治县(包括民族待遇县)(以下简称“民族地区”)的公司所得税共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全书-四川省跨地区总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与预算公告
除内资独立会计分支机构外,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行或会计地点统一缴纳。具有内资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结算和结算与其他独立纳税人相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公司也可以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1.内资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结算和清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分支机构为非独立的会计分公司: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损益等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的所有收入和成本都包含在总部(或会计地点)帐户中。在这种情况下,损益在会计地点统一计算,按照规定预缴所得税,并支付年末外汇结算,无需批准。换句话说,非独立会计分支机构不涉及所得税问题。(二)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结算和缴纳总额的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收入集体和合并缴纳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独立核算。税”(国税函〔2006〕48号)。公司分支机构可以由总公司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总行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损益,总行于年末集体清算并共同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会计的分支机构是独立所得税纳税人。只是一起纳税时,纳税地点不同,可以在冲减损益后缴纳税款。
附件:《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跨区域运营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税收征收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省,市总部企业所得税和预算管理分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本办法(财税[2008] 10号)。 。
第2条如果居民企业在跨区域(指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建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或场所(以下称为分支机构)政府和有不同计划的城市),同样适用。企业为税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汇总清算,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4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总额,包括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和所在地。
第5条分级管理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均负责管理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总部和分支机构的主管部门应由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机构位于。
第六条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在几个月或季度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第7条简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部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缴纳,而企业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应以统一的方式计算,以抵销总公司及分公司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税款。
第8条: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分配给中央国库的跨地区公司所得税的所得税,并将其分配给地方国库。
第九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由第二级分支机构预缴当地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预缴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统一包含在二级分支中。
第10条如果总部设立了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并且独立的生产和运营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作为分支机构,当场预付企业所得税。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和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部门不视为同一分支机构,不支付企业收益。当场提前征税。
第11条企业内的附属二级和下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的生产和经营功能,并且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得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年度内不得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应在当年剩余时间内提取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应支付中央国库券。
第15条由中国境外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场所,不得当场预缴企业所得税。
分期计算预缴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应纳税额和分配因子不包括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所。
第十六条如果总行和分行位于不同税率的地区,总行应首先计算应税所得总额,然后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第23条规定三个因素及其权重。在计算完不同税率的地区性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根据总部和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支付未由独立纳税人支付的2007年及以前年度所得税所弥补的损失,并允许其在剩余的法定期限内继续弥补。
第2章预付税款和和解金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当期的实际利润额和本办法规定的预付款分配方法,计算总行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分别分为几个月或季度。预付到位。
如果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付实际利润,则在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总部或分支机构可以承担1/12或1 /前一年的应税收入的4。该组织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确定
预付款方式后,就无法在当年更改它。
第十九条总行和分支机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在分行中分50%,总行分50%缴纳。总公司预付部分中的25%将存入,25%将预先支付给中央国库,并将根据财税[2008] 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20条根据当期的实际利润预先分配税款的方法
(1)分行应分摊的预付款额
总公司根据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10天内按照应分配的每个分支机构的比例,以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实际所得税额为基础,得出50%当前企业应交所得税总额的比例将所有分支机构分配给每个分支机构并通知;每个分支机构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预缴评定的所得税额。
(2)总部应分摊的预付款
根据总公司应缴企业当期所得税的25%的统一计算,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自行宣布预付款。
(3)总公司为分配税款而向中央国库支付的预付款额
第21条按照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分配预付税的方法
总公司应根据上一年的结算和付款额统一计算应缴所得税的1/12或1/4。每个月或季度结束后的10天内,根据每个分支机构应分配的比例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配给分支机构,并通知分支机构;每个分支机构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末的15天内向其所在地报告其所得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宣布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