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多。 。 。
国际避税方法案例分析
。美国Is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大建立了Imi子公司。 Isla向英国出售了一批货物,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伊西亚(Isiah)将交易的收益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按照正常的交易原则,Issiya在美国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和Isaia通过“虚拟避税天堂”开展的业务并未在公司的美国帐簿上显示此交易。尽管百慕大的Imi子公司有收入且免税,但是如果Imi子公司使用此账簿收入投资,则所得税也可以免除资本所得税;如果Imi子公司将此收入分配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则应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American Manfred Company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美国,中国和日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对次国家级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能超过同期美国税率计算出的税收额。假设一年一度的Mantra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人民币;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青衣公司在日本损失了100万元人民币。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青衣公司的原材料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费
(1)金刚分行已在中国收取所得税:500万×30%
= 150万
在美国,抵免额上限为:500万×35%= 175万。
的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
(2)景义支行的所得税额和美国信用额度为0。
(3)曼特夫的总信用额:人民币150万元+ 0 = 150万元元。
(4)曼特缴纳的美国所得税: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发生异常交易时的应纳税额
(1)紫钢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税:300万×30%= 90万元
该公司在美国的信用额度州: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0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已在日本缴税:100万×30%= 30万元
基辅公司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00万,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在美国的Mantra积分:900,000 + 300,000
= 120万
(4)由于Mantefu降低了价格为清逸公司提供材料,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即2400万元-200万元)。曼弗雷德(Manfred)公司缴纳的美国所得税
=(2400万+300万+1百万)×30%-120万
= 860万
一般的反避税条款也称为避税规则。
这个国家越发达,反避税能力越强
,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律制度越完善,对避税的影响也就越大。美国是世界上反避税能力最强的国家。美国规定,如果公司的净避税额(所得税)超过500万美元,除追回款项外,还将处以20%-40%的罚款。对于避税天堂的公司,税收条款与其他地区的税收条款不同。等待。不仅如此,在11万名联邦税务官员中,数百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同时,美国还拥有一支能力强大的税务警察部队,与逃税一样严厉。对于避税中最常用的转移定价,美国总结了三种调整转移定价的方法:比较定价方法,即从审查特定交易项目的价格开始,将不合理的价格调整为合理的市场正常价格,从而调整税收收入;比较利润法,即从利润比较开始,推断出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并将异常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正常应纳税所得额;预先定价制度,即纳税人与国外预先建立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和财务往来中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上报给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作为所得税的会计基础,以后的内部定价调整系统将免税。
中国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措施
为了维护国家的权益并实施公平的税负和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措施。
I.制定反避税法律
必须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参照世界上的惯例。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措施,并获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为此,我们应该学习制定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反避税法规。
笼统地说,请务必正确使用词语,并尝试填补漏洞。例如,税收对象的表达使用经济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由于前者具有广泛的含义和强大的适用性,因此后者显得狭窄而僵化。像相应的税收收入一样,它可以明确定义为“来自企业的任何收入”。对于可抵扣费用,明确规定为“正常业务运营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这就像一个大网,所有要捕捞的鱼都在其中。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税收来源较大或容易避税的项目,可以采用特殊的枚举方法,以防止纳税人在法律解释中留下模棱两可的漏洞。这就像一个钩子
的孩子,他在网中的重量很重,对税收有重大影响,或者是一条流动性强且易于从网中逃脱的鱼,然后被钩子钩住了。
对于易于避税且难以用一般条款控制的项目,除了一般规定外,还提供了其他标准方法。可以参考《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67条的其他准则:“此类交易不是基于主要目的是避免联邦所得税的计划。”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必须将公司的交易视为主要不是避税,否则该守则的规定将不适用。
在反避税规定中,有必要澄清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即,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并给予税收当局批准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实力雄厚,坚持依法治国,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充分地入库。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一个信息库
,因为如果国家税务总局收集的地方信息有限,并且反避税工作与信息材料是分不开的可以在管理期内建立信息库,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将不可避免地促进反避税工作的发展。该信息库可以收集domest的产品价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