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业务: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和财务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公司不应当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或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债券息票率的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缴纳增值税;统一借款人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还款额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水平或所付债券的票面利率,应足额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实行统一借贷还款方式的企业集团,付息人向统一借款人支付的利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2011年第34号)。发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