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于2019年4月收到了本集团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贵公司可以在2018年和2019年结清公司所得税时扣除该利息费用,扣除公司所得税。在2018年抵销应计利息并根据发票金额重新进行帐户处理。
2.子公司应在2018年进行帐户处理,只要子公司在2018年度结算和结算之前获得发票,就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子公司。如果您尚未在2018年度结算和结算之前获得发票,建议您的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进行处理。
相关文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发票或其他外部文件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外部文件,支出是真实发生且实际发生的,应当在当年结算。在此期限结束之前,另一方必须重新发行和交换发票和其他外部文件。如果发票或替换或重新发行后的其他外部文件符合要求,则可以将它们用作税前扣除文件。
第16条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发行或重新发行符合要求的发票和其他外部文件,也未按照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以确认其真实性。它的支出,相应的支出不得在年税发生前扣除。
所谓统一借贷还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关联公司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也就是说,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下统称“统一借款人”)从金融机构借款后,将借款资金分配给下级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会计单位),根据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下级单位将向金融机构返还利息。
统一还贷,不仅降低了企业融资难度,降低了担保风险,还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折扣
根据财税字[2000] 7号和国税发[2002] 13号的规定,在统一放贷和统一还款模式下,企业集团或下属金融公司的核心企业应符合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付给下级单位返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借款。来自金融机构的资金,可与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共享借款人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书的,可以在使用该贷款的企业之间分配利息支出,并可以扣除该企业使用该贷款分配的合理利息。
问题: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 7号《关于非金融机构代收代缴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集团及其他单位的部门或核心企业(以下)从金融机构借款后,借款资金将分配给下级单位(包括独立会计单位和非独立会计单位),并按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率水平计入金融机构以归还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利息无需缴纳营业税。
2:如果将公司持有的子公司控股单位的股权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经营管理,则在调整公司收益时是否可以将收到的固定收益视为“投资收益”税,并根据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请说明相关政策!
答案:1.根据核心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与下属单位签订的贷款合同,税务机关是否符合财税字[2000] 7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核心单位和下属单位之间的关系等情况下,确定是否属于统一的借款和还款。
2.关于公司如何将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进行管理,如何处理所得税,国税发〔1997〕8号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一个或全部企业由个人,其他企业和单位租赁经营,但租赁企业名称未发生变化,工商登记未发生变更,企业仍在从事以租赁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而不考虑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如何分配业务成果,租赁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对全部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企业由个人,其他企业和单位全部或部分出租和经营。租赁后,应当重新登记商业登记,并以租赁人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从租赁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已经重新登记工商登记的企业和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所有企业均由另一企业或单位租赁,租赁后应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申请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设立的企业,不享受新设立企业的减免税政策。
现在,许多集团公司都进行统一的借贷和还款业务,即母公司根据集团的资本预算需要,从集团或附属于集团的金融公司向外部的金融机构统一取得贷款。独立会计单位和非独立会计单位),并根据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从下属单位收取利息。
两种模式
集团资本借贷系统也可以根据特定的操作模式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以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水平将其借给该集团的其他企业,然后将其返还给金融机构。向其他集团企业收取利息后成立机构。
的另一种类型是,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然后集团的财务公司与集团的子公司签订统一的还款合同,并将贷款分配给集团的子公司以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收取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然后将其转移到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将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实际上,集团的母公司通常以银行同期的利率计算下级单位的利息,但是母公司通常不开具发票,而只向下属单位开具收据。
案例分析
案例:2012年1月1日,A矿业集团的母公司从一家银行获得了一笔为期6000万人民币的一年期营运资金贷款,然后将其平均分配给提交申请的两家下属。付款并签署了贷款协议。独资子公司B和C用于日常生产和营业额。从银行到A组的这笔贷款的年利率为6.6%,并同意按季度计算和支付利息。 A组还按惯例向子公司B和C收取6.6%的利息,并签发了收据。
财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母公司A取得银行贷款时:
借款:银行存款6000
贷款:6000笔短期贷款
当母公司A收到贷款并将其分配给子公司B和C时:
借款:其他应收款-B公司3000
贷款:银行存款3000
借款:其他应收款-公司C 3000
当子公司B和C获得贷款时:
借款:银行存款3000
贷款:其他应付款-公司A 3000
应该注意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附录-主账户处理(即从银行或其他机构借入的会计公司)中的短期借款的会计主题和会计范围金融机构等期限少于一年(包括一年)的各种贷款。矿业集团A的母公司不是金融机构,A和B组母公司分配的贷款不应计入“短期借款”会计处理,而应计入其他应付款。
第一季度母公司A向银行支付利息时:
借款:财务费用99(6000×6.6%÷4)
贷款:银行存款99
当子公司B和C向母公司A支付利息时:
借款:财务费用49.5(3000×6.6%÷4)
贷款:银行存款49.5
当母公司A收到子公司B和C支付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49.5(3000×6.6%÷4)
贷款:财务费用为49.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代收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13条规定,母公司通过统一归还资金来收取子公司的利息无需缴纳营业税。
根据《关于中国农业生产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贷款利息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不得超过母公司的贷款利率,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在其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借款人与非金融企业或个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矿业集团B,C和A的母公司不是金融机构,A集团的母公司与子公司B和C签署的贷款协议无需缴纳印花税。
公司应注意三点
所有公司团体都需要得到批准和注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字〔1998〕59号),企业集团是指母公司。以资金为主要纽带的公司,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成员公司或机构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准则。企业集团必须经过注册机构批准的注册,并取得“企业集团注册证”。同时应注意,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实际上,有必要标准化统一的借贷和还款合同并就金钱目的达成书面协议。《贷款总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第2号))第19条规定,如果借款人将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则应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22条还规定,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贷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或停止偿还借款人未使用过的贷款。
因此,集团借款人与集团公司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必须事先表明借款人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贷款转让给会员单位,并明确说明其范围和名称。合同中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