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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上市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分为公司B和公司C。分割后,乙公司和丙公司继承并承担了甲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公司A的股东成为公司B和C的股东; A公司的终止上市不受注销程序的约束。批准后,B公司和C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A公司的主要股东为D公司持有26.90%,E公司持有22.29%,F公司持有17.92%,其他公众持股占总股本的32.89%。对于在分配日A公司的所有股东,A公司所持每股股票将转换为B公司一股和C公司一股。在此基础上,公司D相互无偿转让公司D持有的公司C的股份和公司E持有的公司B的股份。上述股份转让是该分拆上市的一部分,该公司的股票将在分拆后上市。在完成之前。
①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货物转移不受增值税的约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税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该交易属于新成立的部门,属于产权转让的范围,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不收取营业税。
②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 048号)关于房地产并购和转让的税收和免税第二条规定:合并中,合并后的企业将房地产转让给合并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出让金。 “根据这一规定,股份公司无需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的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
③契税和印花税的处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4号)规定:“ 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4,根据法律和合同,公司分为与原始公司的投资实体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并且衍生方和新方免征其所有权的契税。原始公司的土地和房屋。因此,公司B和C该公司无需为其转让公司A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3号)第3条规定:“企业因重组免于贴花”这意味着在重组后,原始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将转让给新企业。新企业签署的产权转让文件免于贴花。其他财产转让文件应按照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