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文件
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区预缴所得税,并在结算后在总部进行一般声明
有关特定问题,请咨询您当地的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的居民企业,应当统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收入分支机构分配表”每年提供一次,而不是每季度提供一次,并且必须在每年的6月30日之前提供。由于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使用法人作为纳税人,因此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因此不会从所得税的角度考虑是否独立核算。分公司按照“所得税分公司收入分配表”中规定的比例每季度(或每月)预缴地方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年底后不再参与所得税结算。
分行不应分别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2条如果居民企业在各地区(指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则居民企业为跨区域营业税纳税人。 ((以下简称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集体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简易清算和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是指统一计算总公司包括汇总纳税企业下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2)分级管理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均负责管理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由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管理。(3)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4)累计清算,是指年底后总公司统一计算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并冲抵总公司和分行预先支付的企业所得税。年。之后,越来越少地化妆。(5)财政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要分配给地方国库的应纳税企业所得税总额的分配给中央国库的收入。
第四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分摊企业所得税。第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代收税企业依法设立并取得非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注册证)的分支机构,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和人员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5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不在本地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1)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且具有不在本地支付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企业内的子公司二级分支机构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2)如果该公司在上一年被确定为小型低利润企业,则其第二级分支机构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年份不缴纳企业所得税。(4)本年度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现场分摊企业所得税。(五)在中国二级分支机构以外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