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纳税人的一般增值税率为9%。
普通纳税人实行简单的税款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第2条如果居民企业在中国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组织或场所(以下称为分支机构)中央政府和单独规划的城市,下同)企业为税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付款,总清算和仓库财务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部计算所有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包括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营业机构和所在地。
第5条分级管理是指总部和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负责当地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总部和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应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管理。机构位于。
第6条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
第7条简易清算是指在年底之后,总部负责公司所得税的年度结算和支付,而公司的年度应纳税额是统一计算的,可以抵销总公司及分公司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将退还更多税款。
第8条:国库调整是指财政部根据批准的系数,定期调整分配给中央国库的跨地区公司所得税的所得税,并将其分配给地方国库。
第九条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当场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章预付款和税款结算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当期的实际利润额和本办法规定的预付款分配方法,计算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付款。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划分为几个月或季度预付到位。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应当自年末起五个月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纳税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结算和结汇。所有分支机构均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
根据上述文件,公司在其他省市的房地产分公司应由总公司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然后由分公司计算。应该在当地预付款。年底之后,总部将结清这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