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所得税汇缴时间-苏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提问时间:2020-05-06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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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6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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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开始征收时间问题

税务局什么时候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对于企业而言,应由税务局确定使用哪种税法,但是一般情况是:会计机构和会计系统健全,可以正确地核算应付税款并提供纳税材料。相反,“帐户收款”只能确定为“批准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审计征收,另一种是经批准的征收。如果账目完整,收入,成本和费用能够准确核算,并且按期履行了纳税义务,则应遵循收账方法。批准的税收是根据税收部门的一定百分比来征收基于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公司的年度利润为负数,则还必须为“批准的收款”缴纳所得税。审计收集基于净利润。如果利润为负,将不支付所得税。应税金额=应税收入×税率应税收入=总收入-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税率一般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 10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和完善税法,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后,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核销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简称“暂行办法”,调整应税所得率标准,通知如下:

1.《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以下标准:

应税收入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3-10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4-15

运输7-15

建筑行业8-20

餐饮业8-25

娱乐15-30

其他行业10-30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2006〕No。 31)。??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共同确定该地区的具体应纳税所得额。在此通知中,考虑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除《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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