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公司股东获得的股权支付款企业合并时,不得少于交易总价款85%,并且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需要支付对价,则可以选择处理以下规定:
1.合并企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根据合并企业的原始计税基础确定。
2.合并前合并企业的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3.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合并企业亏损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国家于期末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合并业务发生的年份。
4.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应税基础,应以其最初持有的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为基础。
5.如果重组交易的当事方未确认交易中用于权益支付的相关资产的转移收益或损失,则其非权益支付仍应在交易中确认相应的资产转移收益或损失。交易当期,并调整相应资产计税依据。
为了避免所得税对公司重组的不利影响并确保税收中立,公司重组的所得税政策将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区分开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重组被视为特殊重组: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
2.收购,合并或分割的部分资产或股权达到规定的比例,并且公司法或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3.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法律形式发生了变化,资本结构得到了调整,被收购,合并或拆分的企业没有改变原始的实质性业务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对价主要为股权支付款,非股权支付款不超过规定比例,收购股权方不得转让股权。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
5.如果重组交易的涉及方包括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纳税人,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他们还应确保纳税人对增值税征收的管辖权重组后的企业的资产和股权仍留在中国在香港境内,税率不得低于重组前的税率。对于符合上述特殊重组条件的
,各方应按照以下特殊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除重组交易的非股权溢价或货币溢价外,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交易各方可能暂时不确认交易费用。转让相关资产的损益。
2.与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相对应的非股权溢价或货币溢价=(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税基)×(非股权溢价或货币溢价)和已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获得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注册的日期为重组日期。合并合同(协议)生效,当事人进行会计处理,新的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日完成。这是改组的日子。不需要按照法规要求建立新机构或更改注册的合并。合并合同(协议)生效且当事人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分离是分离企业获得分离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重组日期是重组日期。离职合同(协议)生效,当事人进行会计处理,建立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日期改组日
此外,第4号通知第8条规定:“重组业务完成年的确定可以根据适用于当事方的会计准则,具体参考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来确定。那些政党,那些派对。当当事人采用的不同会计准则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断存在差异时,当事人应协商确定与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相同的纳税年度,该税务年度也应废止。根据48号文。
(5)调整了“合理商业目的”的范围
根据第59号通知,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的公司重组必须满足“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的条件,而第4号通知则规定,企业在记录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必须遵循详细规定说明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下表所示,48号文还调整了合理经营目的的解释方式:
表4合理业务目的的描述
4号文的规定48号文的规定
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也就是说,重组活动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交易前后的操作方法以及相关的业务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