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重组企业所得税 备案-特殊重组企业所得税 备案

提问时间:2020-05-06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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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6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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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行重组,适用了特殊性的税务处理,却没有按规定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特殊税收待遇的选择,按照《关于企业改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11条的规定办理;如果企业重组的各方需要经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以选择进行重组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报省税务机关确认

企业符合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如何备案?麻烦告诉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如果企业改制业务符合规定条件和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如果企业重组的各方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则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组建议申请应报省税务机关确认。

请教:企业特殊重组(划转)是否必须备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分立企业的全体股东取得按原始持股比例划分的企业。被拆分企业不改变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被拆分企业的股东在拆分时获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少于其全部交易付款额的85%。它可以选择处理以下规定:

1.接受拆分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拆分企业的税基是根据拆分公司的原始税基确定的。

2.与被分离企业分离的资产相对应的所得税事项,应由分离企业继承。

3.未超过法定弥补期的被分割企业的损失金额可以根据被分割资产在全部资产中的比例进行分配,被分割企业将继续弥补。

4.如果有必要部分或全部放弃被分割企业的原始持有的权益(以下简称“股权”),则被分割企业的股东可获得该被分割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以“旧股”),“新股“”的税基应根据放弃“旧库存”的税基确定。如果没有必要放弃“旧股”,则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选择获得“新股”的税基:直接确定“新股”的税基为零;或由拆分企业拆分首先调整被分割企业的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率,以减少原先持有的“旧股”的税基,然后将已减税的基数平均分配给“新股”。

5.如果重组交易的当事方未确认交易中用于权益支付的相关资产的转移收益或损失,则其非权益支付仍应在交易中确认相应的资产转移收益或损失。交易当期,并调整相应资产计税依据。

对应于资产转让损益的非股权支付=(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税基)×(非股权支付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企业存在期间,如果分离后的现有企业的性质和税收优惠的适用条件未发生变化,则该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分立之前该企业剩余期间的税收优惠,奖励金额为企业分立前一年通过将应纳税所得额(亏损为零)乘以除法后幸存企业资产与除法前企业总资产之比得出。

如果企业符合指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当重组业务完成当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各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信息,以证明其合规性各种特殊重组的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作为特殊重组业务征税。

企业应在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逐步处理其资产和权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上述交易视为企业重组交易。

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2015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征收和管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以下简称“ 48号文”)财政部和国家行政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改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以下简称“ 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的《税收法规》继《企业改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 4号文”)之后,又有了新的企业改制中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商业。

48号文主要规范和修订公司改制特殊税收待遇的申报管理和跟进管理事项,改变管理方式,重新设计报告表和附表,规范申报资料,优化收集和管理过程。主要内容如下:

1.更改公司重组特别税收待遇的报告流程

59号通知第11条规定:“如果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则当事方应填写重组业务完成当年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信息,以证明其符合各种特别重组规定的要求。不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不作为特殊重组业务征税。 ”

4号通知第16条规定:“企业改组并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选择特殊税收待遇,应当按照《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备案。 “;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改组,并报省税务机关确认。 ”

此次发布的第48号文件更改了上述年度申报和结帐时申报和提交相关材料的方式,特别是第四条规定:“如果对公司重组业务适用特殊税收待遇,则除税[2009]第59号第4条第(1)款,除企业法律形式的简单变更外,重组各方应于当年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各自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重组业务完成。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特别税收处理报告表和附件表”以及申报材料。如果合并或部门中的重组一方涉及注销,则应在进行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之前进行声明。

重组的当事方宣布后,其他当事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申报时,“重组报告书及企业重组所得税专项税收处理所附表格”(副本)应附于重组的领导方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接受。”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改制业务采用特殊税收处理,则相关材料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同时提交,这样可以减少审批程序,减轻负担在企业上。

此外,第48号通知还重新设计了报告表格和相关时间表,以阐明在企业重组业务中应用特殊税收待遇的材料。在4号文中,有关申报材料不十分清楚。不论债务重组或股权收购等其他重组,相关企业都必须提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但这种声明对申报企业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很模糊。48号文以“企业改制所得税特殊税收处理信息清单”的形式明确列出了企业所需的材料。对于债务重组方,根据要求仅需要7份材料。方便企业运营。

2.在公司重组的特殊税收处理声明中阐明了一些具体事项

(1)阐明声明的主题和过程

4号通知仅规定:“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方应采用统一的税收处理原则,即统一或一般税收处理”(见第4号通知第4条),48该文件阐明,重组各方应按照规定申报并提交有关材料,并明确规定,重组负责人宣布后,其他各方应持有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的报告表,时间表和申报材料。重组负责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见48号文第48条)。该规定阐明了声明义务的主体是重组的当事方,并阐明了声明的具体程序。

(2)调整了重组方的概念

如上所述,第48号通知明确规定,重组的所有各方均应按照规定进行声明。重组方的概念在4号文中有详细说明,但48号文对这一概念进行了一些调整,如下表所示:

表1确定重组方

4号文的规定48号文的规定

债务重组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规定与4号文相同

股权购买买方,转让人和被收购公司的规定与4号文相同

资产购买转让人,受让人转让人,买方

公司合并合并企业,合并企业,各方股东合并企业,合并企业,合并企业股东

独立企业,独立企业,独立企业,各方股东,独立企业,独立企业,独立企业股东

交易的形式和内容。正式交换产生的合法权利和责任也是交易的法律后果。此外,实际或商业交易的最终结果

重组活动可能对交易各方的纳税状况产生影响

涉及重组的各方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涉及重组的各方的财务状况发生变化

重组活动是否会带来异常的经济利益或潜在的义务(根据市场原则不会为交易双方带来的义务)

非居民企业参加重组活动的情况与第4号通知的规定相同

如上表所示,48号文对如何表明重组是否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进行了调整,总体上更加简洁。交易双方带来了异常的经济利益或潜在的义务,而这在市场原则下是不会产生的。 “对“重组活动的交易方法”的描述以及“交易的形式和实质”的描述也删除了下面的具体要求。但是实际上,尽管第48号文的规定已经很简洁,但有关机构在解释重组活动的交易方法等时,可能还需要公司按照第4号文的标准进行详细阐述。具体取决于48号文在实践中的应用。

(6)“分步交易”的详细报告过程

59号通知第10条规定:“企业应在重组前后连续12个月内逐步处理其资产和股权。企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重组交易。在“处理”中,本文的规定非常含糊且不可操作。

48号通知详细说明了涉及分步交易的特殊税收待遇。第7条规定:“如果同一重组业务涉及连续12个月内的分步交易,并且在两个当年,当事方希望在第一个纳税年度完成交易时,整个交易都符合特殊的税收处理条件。如果经协商一致选择了特殊税收待遇,则可以暂时适用该特殊税收待遇,并在当年宣告企业所得税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下一个纳税年度的所有交易完成后,企业应确定是否适用特殊税收待遇。实行特殊税收待遇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要求申报有关材料;如果采用一般税收处理,则应调整相应纳税年度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