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必须等待一定的服务期限或达到规定的履约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才能行使权利,上市公司应当计算并确认等候期会计期间的相关费用,不计入当年企业费用扣除所得税。股权激励计划出台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实际行权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支付的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定上市公司的薪金和工资支出。年,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税款。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 18号公告”)有关股权激励的相关税收政策
1号公告明确指出,股权激励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因为股权激励费用是提供服务以交换激励对象的对价,并且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因此税前允许扣除。
第2号公告和第18号公告规定,股权激励的目标必须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定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不是其母公司的股票或子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必须是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而不是其他公司的人员。股权激励的实施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3号公告和第18号公告认为,股权激励费用是提供服务以换取激励对象的考虑因素,它们被用作工资和薪金。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按照有关股权激励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收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已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依法可以认为是合理的薪水。
4和18号公告在两种情况下处理此问题:(1)如果立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上市公司可以将其用作当年上市公司的薪金和薪金支出,并扣除根据税法在税前。(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必须等待一定的服务期限或达到规定的绩效条件(以下称为“等待期”),然后才能可行。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会计核算确认的有关费用,在计算和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按照当年上市公司的薪金和工资支出计算确定,并按照税法在税前扣除。第18号公告基于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依法只可以扣除该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税前费用,这与会计准则不同,会计准则要求在等待期间按照匹配原则对费用进行确认。
第5号公告和第18号公告规定,无论是可以立即行使的股权激励计划还是需要等待的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费的扣除额均以该股权的公允价格为基础。库存和本年度的实际行使计算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的差额和数量,确定为当年上市公司的薪金和工资支出。
第6号公告和第18号公告规定,在中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如果还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则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股权激励计划中与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的问题。
关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已于2006年后按照准则11进行了会计处理。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股权激励的公司所得税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由于缺乏对股权激励公司所得税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也不完善。会计和税法对股权激励的处理方式不同会导致所得税会计处理方式出现问题。
由于对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尚不明确,因此上市公司无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对股权激励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导致披露的不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5月2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公告》 2012年第18号税收公告》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该公告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公平价格和库存数量应计算并确定为列出。公司的相关年度成本或费用被用作提供服务的对价,以换取激励对象。
上述企业制定的员工权益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在实施后可以立即执行,则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时股票的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和数量来计算和确定当年的上市。行使和激励对象支付的实际行使价公司的工资及薪金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必须等待一定的服务期限或满足规定的绩效条件(以下称为等待期)后才能行使。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会计核算确认的有关费用,在计算和缴纳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实际行权价格与实际行权支付价款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当年的上市公司薪金和工资支出。根据税法规定的年度激励对象的价格税前扣除。
(3)本条款所指股票在实际行使时的公允价格由实际行使之日的股票收盘价确定。
与国家税务总局第18号公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股支付”相比,我们发现税法和会计对股权激励的处理方式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除立即可行的股份支付外,无论以股权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均不会在授予日期入帐。企业应当在等待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职工提供的服务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和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对于有市场条件的基于股份的支付,只要员工满足所有其他非市场条件,企业应确认已获得的服务。因此,时间值不会形成暂时差异,并且不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内在价值的变化形成暂时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的原则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区别。
案例:中天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拥有A股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已分别在两年内为两名公司高管实施了两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2X14 / 12/31,公司的股权激励详细信息如下:
中天的股价在2X13 / 12/31时为12.5元/股,在2X14 / 12/31时为12元/股。
中天的2X13每股收益(EPS)年增长率为4.5%,2X14为4.1%,2X15为4.2%。
中天公司向个人A和个人B授予股票期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答:只有在公司的年度每股收益(EPS)增长率不低于4%且A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时,才可以使用此选项。
B:只有当中天公司的股价超过13.5元/股并且乙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时,才能行使股票期权。
截至2X14 / 12/3,A和B均未离开中天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别讨论2X13年和2X14年中天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案例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股票期权激励是基于权益的股票支付。我们分别在2X13和2X14分析此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
2X1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并在确认时确认。同一时间所有者权益。在授予A人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行使条件是每股收益(EPS)的年增长率不低于4%,并且A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此条件是非市场条件。根据案件提供的信息,中天公司2X13的每股收益(EPS)的年增长率为4.5%。满足了这种非市场条件,应在会计中确认费用,并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根据股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当期确认为管理费用的金额包括期权的时间价值和期权的内在价值。在税收方面,我们只能扣除期权的内在价值。因此,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我们必须在2X13 / 12/31中确认该期权的内在价值,并进行递延所得税处理。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X14:
对于乙人,中天公司的2X14授予其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即股票价格应超过人民币13.5元/股,而乙人仍在中天公司工作,其股价超过人民币13.5元/股份是市场条件,继续在公司工作是非市场条件。尽管2X14 / 12/31,中天公司的价格为12元/股,但市场条件尚未得到满足。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只要员工符合所有其他非市场条件,企业应确认已获得的服务。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处理方法与上述基本相同:
股票的公允价值:
股票期权的行使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