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在两个公司工作,只能与一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另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种合同之间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是正式雇员,需要依法支付社会保障和公积金。工资收入作为工资和薪金征税;劳动合同不计入社会保障金和公积金的,计为兼职工人。
对于在两个公司中获得工资收入的同一个人,如何申报税收的示例如下:
2019年,小李是A公司的会计师,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为8,500元(为便于计算,不考虑社会保障和特殊扣除)。同时,李先生在B公司做兼职会计师,月薪1500元。
根据工资在A公司缴税:
全年支付的累计税费=(8500 * 12-5000 * 12)* 10%-2520 = 1680元。
根据B公司的劳动报酬纳税:
全年累计税费=(1500-800)* 20%* 12 = 1680元。
A和B两家公司全年支付的总税费= 1680 + 1680 = 3360元。
从2019年的个人税制改革开始,以两个单位赚取工资收入的人无需申请合并纳税申报表,而仅需要在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结算和付款。
因此,小李应该在2020年3月至6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对2019年的所有综合收入进行简要申报,并为个人税支付更多的费用。
如果小李在2019年的收入只有上述两项,
结算和结算的应付税款= 3480-3360 = 12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必须宣布对所有雇员全额预扣4项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额的时代,支付单位必须预扣税。可以使用特殊记录进行检查,并且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个人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税收,特定的额外扣除额以及从付款中获得的其他特定信息。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此方法后,任何单位获得的所有收入(例如工资,劳动报酬和手稿报酬)都将被完整地报告和分类,然后该人在该国的所有收入都将被执行。在第二年。汇总后重新计算税收。
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您同时从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工资,则无需申报。支付您收入的单位将直接代扣并支付。简而言之,谁会付钱给您?必须先扣除工资再支付。
很快,明天将是十月纳税期的最后一天。自新税法颁布后的第一个税期以来,许多会计师仍然对如何申报税款存有很多疑问。
俗话说:“成千上万的人和成千上万的面孔”,这四个词也描述了公司。
每个企业的业务都不同,财务系统也不同,并且在纳税方面面临的问题也非常多样。如果全部列出,将一一回答。爱无能为力。
因此,今天我想谈一谈最近的问题,但这也是一个越来越引起争议的问题:
公司一次支付了三,八,九和十个月的工资。我该如何申报税款?
要弄清楚这一点,您需要首先了解。通常情况下,应如何缴纳三个月的工资。下面列出,您可以阅读吗?
其中:
工资和薪金期间-个人赚取收入并支付劳动的期间
工资期-公司向员工发放工资的月份
个人应纳税时间-企业预扣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时间,通常是指支付工资的月份
纳税申报时间-下个月的15号之前,即支付工资的下个月的15号之前
以上是企业根据税法正常申报税的情况,但回到开始时,如果公司在10月支付三个月的薪水,应如何纳税?
【案件】
Lee雇员于2018年8月,9月和10月分别获得了一次工资,分别为4,200元,4,500元和5,500元(出于计算目的,不考虑社会保险费用)。
2018年10月,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 + 4500 + 5500-5000)* 10%-210 = 710(元)
提醒:如果您在一个月内获得的薪水超过一个月,则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计算和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如果李先生按照正常时间宣布并每月缴纳,最后应缴纳多少税?
2018年8月,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3500)* 3%= 21(元)
2018年9月,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00-3500)* 3%= 30(元)
2018年10月,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500-5000)* 3%= 15(元)
3个月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21 + 30 + 15 = 66(元)
如果没有苗苗,直接看一下最终结果,我们知道连续几个月支付工资将不会节省税款,但会支付更多税款!
此外,根据税法,未能按月支付员工工资的公司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但是,当企业确实没有支付一个月或两个月的费用时,会计师应该怎么做?如何申报税金?这也是许多粉丝在后台提出的问题,下面让我们看看!
01
企业未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会计处理
工资支付和应计工资是两回事。即使公司一个月不付工资,也应该在财务上应计!
1.累积工资时:
借款:间接工资
贷款:应付给员工
2.发布时:
借款:应付给员工
贷款: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02
未按时缴纳工资的个人纳税申报表
企业没有发布当月的个人税的纳税申报表,并说本期没有应税项目。
如果确实是要偿还上个月的工资,建议税务员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解释,并在批准后可以分解为以下方面的预扣税款:月,否则应合并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前月未支付薪水且下个月未声明零,那将是痛苦的!
因此,无论您是否付款,都必须报告税收!
一旦发现逾期申报,请立即携带营业执照副本,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加盖公章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然后前往税务局补报,并支付滞纳金。
说到交税
小朋友们必须记住一项特殊的减税政策!
自1月19日实施该政策以来,
许多纳税人受益。
但最近也有一些朋友,他们每月达到数万
向小楠寻求帮助:
年收入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个人,
您是否仍在使用税务局进行自我申报?
如果具体扣除额发生变化,
应该做什么?
①年收入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是否使用税务局进行自我申报?
根据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自我评估纳税申报表。
但是,对于2018年从两个以上地方领取工资薪金,日常纳税额不足的纳税人,可以参考2019年6月30日之前原始收入超过12万元的相关纳税申报要求处理未完成的税务相关事宜。
②特殊附加扣除信息会如何处理?
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和WEB网站进行更新,并通知代扣代缴单位。
■通过[Download Update]功能模块,可以要求单位在扣留客户软件中获取最新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
■您还可以填写“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将其提交给扣缴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单击代扣代缴客户端软件中的[修改]功能菜单,以更新和导入纳税人的最新特殊附加抵免额信息。
③纳税人填写了特殊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扣缴单位处理特殊附加扣除后,扣缴单位尚未取得纳税人上报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我该怎么办?
纳税人填写了特殊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了扣缴单位处理特殊附加扣除后,通常需要3天,扣缴单位才能通过扣缴客户获得纳税人的特殊附加扣除信息。 。。如果无法获取,则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找到原因:
(1)扣缴单位是否已通过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如果未提交,则信息系统无法使纳税人与扣缴单位相匹配,并且该单位自然不会获得纳税人报告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扣缴单位应首先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然后通过扣缴端软件获得特殊的附加扣除信息。
(2)当扣缴单位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提交税务机关时,是否选择纳税人的身份类型作为[雇员]。如果选择了错误的类型,扣缴义务人将无法获得纳税人报告的特殊附加扣除额。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应将纳税人的[就业类型]修改为[雇员]。
(3)请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或WEB页面上填写特殊附加扣除信息时,验证指定的扣缴单位是否正确,以及是否确实是他自己的受雇单位。
(4)纳税人的举报时间是否超过3天。系统需要花费一些时间来收集,组织和推送信息。如果纳税人在3天内填写了报告,请耐心等待。
④如果纳税人所在的单位在1月份支付了薪金,而尚未宣布预扣单位在1月份预扣的税款,则纳税人已填写或更新了特殊附加扣除信息。一月份的工资收入和将于二月份报告的相应税收数据是否会被弄乱?
如果已计算1月份的预扣税,并已支付税后工资,则应注意预扣部门。不要返回一月份的申请表,然后单击[预填写的特殊附加内容][扣减]菜单按钮,以避免由于获取新的特殊附加扣减信息而导致新的税款计算,这与先前计算的预扣税款不一致,影响了2月份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为了防止误操作,建议扣缴单位使用扣缴软件来计算特殊附加扣除额。扣除免赔额数据进行备份后,如果由于后续操作不当而重新生成了免赔额数量,您可以通过重新导入先前的备份数据来还原先前计算的扣除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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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减免,
你有什么问题?
小南方
-结束-
新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这意味着不到一个月!缴纳税款已不再那么简单,它涉及各种申报问题,和解和和解问题,税法问题等。如果您不注意,您将被列入“黑名单”!
这项个人税制改革无疑会增加自然纳税人的风险,但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风险甚至更大!一般而言,自雇纳税申报主要涉及两种税种,一种是增值税,另一种是个人所得税。
自雇人士要缴哪些税?
《成都市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率的公告》
1.个人所得税附加费分为行业标准。适用于娱乐业的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率为0.8%;适用于服务业和餐饮业的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率为0.6%;适用于文化体育产业和交通运输业的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率为0.5%;工业,商业,加工和维修适用于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3%;适用于其他行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0.5%。
符合适用法规要求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多种业务,并根据其主要项目确定其所属行业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率。
2.个人所得税征税率的适用目标税率是在城市内从事生产和经营并实行定期配额收集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别适用于2018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上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
>>>由于营业收入的纳税人主要是个体经营的工商企业和企事业单位,因此,如果经批准可以征税,税务机关通常不需要清算和付款。通常,雇用财务人员,由财务人员进行结算和结算。
个体企业如何结算和结算?
1.计算每月(每季度)的预付税款。
此期间的应纳税=累计应纳税-累计应纳税
应付税款累计= 10月1日之前的应付税款+ 10月1日之后的应付税款
10月1日之前的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正案之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正案之前规定的快速计算扣除)×10月1日之前的实际营业月÷累计实际营业额月数
10月1日之后的应纳税额=(累计应税收入×税法修正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正后的快速计算扣除)×10月1日之后的实际营业月数÷累计实际营业额月数
2.计算年度结算和税款。({}}的应纳税额退还金额=年度应纳税额-已支付的累计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前三个季度应纳税额+第四季度应纳税额
前三个季度的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正案之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正案之前规定的快速计算扣除额)×前三个季度的实际营业月÷实际全年营业
第四季度的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税法修正后的税率-税法修正后的快速扣除数)×实际营业额第四季度的月份÷全年的实际运营月份
例如
一家体育公司于2018年4月开业,并每月提交纳税申报表。假设不进行税收调整,4月至11月的利润分别为30,000、4、4、5、3、7、3和30,000元。
问:1. 11月的应税金额是多少?
2.年度结算和结算的应税金额是多少?
11月的应税金额
应付税款=十月之前的应付税款+十月之后的应付税款
11月之前的累计应税收入= 3 + 4 + 4 + 5 + 3 + 7 + 3-5 x 0.35-2 x 0.5 = 26.25
10月之前的应纳税额=(26.25×35%-1.475)×5÷7 = 5.5089
10月以后的应纳税额=(26.25×20%-1.05)×2÷7 = 1.2
累计应交税费= 5.5089 + 1.2 = 6708.9万元
可补偿(可退还)税额=累计应纳税额-实际应纳税额
帐户结算
全年应税收入= 32- 5×0.35 - 3×0.5 = 28.75
前三个季度的应纳税额=(28.75×35%-1.4750)×5÷8 = 5.3672
第四季度应交税金=(28.75×20%-1.050)×3÷8 = 1.7625
年度应纳税额= 5.3672 + 1.7625 = 7197万
应付应退(可退还)税额=年度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实际税负税率= 7.1297÷32 = 22.28%
>>>许多人不得不再问一次,这很麻烦,我是一家小型企业,无力负担财务费用,而且只要我的每月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公司无需支付税收,对我来说,申报零不是最经济的方法吗?
听起来很完美,但是如果您不缴税和零申报,那就不一样了!
自雇人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零申报”?
税务局要求的零申报是:企业税务申报的当前数据和先前数据均为0。
通常仅存在于未运营或准备取消清算的企业中。
简而言之:在纳税申报期间,收入和成本均为零,因此可以申报零。
因此,为避免麻烦,长期零申报公司,在这波业务浪潮过后,税务局不是来找您的吗?
01,误解1:不需要声明零
零声明不是要让您仅填写“ 0”来完成它,更不用说不要声明了。
自雇人士的收入较低,可以享受免征小微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他们也应如实申报并填写收入。
02,误解2:没有税收风险的长期零申报
1.多缴个人所得税。声明始终为零。公司里一定有人。至少一名法定代表人。是否按要求缴纳了工资税?
2.发票使用或限制。我已收到发票,但没有长期零收入声明。限制使用发票,从而减少了金额和限额。严重的问题可能涉及非法情况,例如“失控家庭”,虚假发票和隐瞒收入。
3,本期有应纳税所得额但无应纳税额申报的,属于逃税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补缴税费和滞纳金。如果情况严重,它将转移给审核员!
03,误解三:对公司信用没有影响
1.异常原因在评估年度中,如果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三个月或总共六个月为零或负数,则税收抵免等级不能被评为A;
2.如果您提供虚假的纳税申报材料以享受税收优惠,则税收抵免等级将被直接判定为D;
3.如果有商业活动但没有进行隐瞒,那是虚假的计税依据,很可能被识别为“异常家庭”!
原则上,如果长期零申报超过三个月且最多六个月,则税务局会发现纳税异常。
如果您六个月没有营业,那么工商局将吊销您的营业执照!
有没有办法降低被调查的风险?
1.确保报告税收
只要有销售或提供服务,就需要申报增值税。即使我们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我们也必须申报税收;无论我们是赚钱还是亏钱,都必须申报个人生产和经营所得税!
税收报告的基础是簿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帐簿。应纳税额。
如果您无权开设帐户,也可以聘请会计代理簿记代理来设置帐户并代您处理纳税申报和其他事项。
2,必须做年度报告
自雇人士也需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截止日期是每年的6月30日。
《个人业务条例》第14-15条:
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注册机构提交年度报告。
注册机构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并将其列入商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
如果您没有年度报告,请等待列入“业务异常列表”!
简而言之,税制改革后,自雇人士必须小心!只要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商业实体受到从“出生”到“死亡”的全方位监控,就没有什么可操练的,您也不会因为自己而“违法”。就业!
如果您不小心,工商局和税务局会来找您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