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扣除的福利费扣除标准是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可以扣除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附加税可以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1条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所指的税种,是指由企业,除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其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税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产生的部分教育经费应当由企业负担。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不包括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不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予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雇员福利费包括:
(1)尚未执行单独的社会职能的企业,其福利部门产生了设备,设施和人事费用,包括集体福利,例如员工食堂,员工洗手间,美发室,医疗办公室,托儿所,疗养院等该部门的设备,设施和维护成本,以及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人工成本。
(2)为员工的医疗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金钱利益,包括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费用。未实施医疗统筹的员工的费用1.医疗补助,取暖补助,防暑降温补助,职工艰苦补助,救济补助,职工食堂补助,职工交通补助等。
(3)根据其他法规产生的其他员工福利,包括fun葬补贴,退休金,安置费,家庭旅行费用等。
《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企业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
员工福利费用只能实际产生,不能按照旧方法计提,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