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资没有所得税,但是所得税不能扣除。
因为投资不是成本或费用,而是资产,所以它与当前利润无关。如果存在投资收益,则必须将其计入公司利润,并且当期利润应纳公司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如果投资收益为负,则将其扣除;如果为正,则将其相加,这意味着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必须检验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征收的税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为从国外取得的下列收入所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信用额度是根据本法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可以在下一个五年内用本年度税收抵免的年度税收抵免后的余额抵消: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并获得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企业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以下简称“权益”),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当年企业损失的会计年度中,予以抵扣。确定的损失发生。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和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被投资企业从清算企业中分配的剩余资产等于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一部分。清算企业,应确认为股息收入;扣除上述股利收入后的剩余资产余额,超过或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
居民企业投资其他境内居民企业,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和上市股票少于12个月的企业除外。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所指的股利,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从被投资方获得的投资由于股权投资收入。
股息,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除非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应当根据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的决定日确认收益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确认股利,股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的规定为如下:公司股权股利和投资取得的股利,在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股票转换决定以实现该项收益之日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公司所得税法中确认股利和股利等股利收入的时间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利润分配或股权转换日期。股东大会,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规则是不同的。
用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红利...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居民企业中投资,但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发行和上市流通股票的时间少于12个月的居民除外。股息和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和股息收入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确认为投资收益后,其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8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居民企业,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的公开发行和上市股份少于12个月外,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股息和股息为: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