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为了执行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并确保顺利进行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以下经过研究,以下是有关房地产公司所得税预付款的通知发展:
1.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当年的实际利润在几个季度(或几个月)内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和商品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的开发建设,配套设施及其他开发产品,销售完成前通过预售获得的预售收入,根据产品开发后的季度预期利润率(或每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该利润总额计入预付利润总额中完成,支付税款根据实际利润再次调整。
2.估计利润率是根据以下标准暂时确定的:
(1)负担不起的住房开发项目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郊区,最低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级市,地区,联盟,市区和郊区的比例不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区的人数不得少于10%。
(2)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 〈管理办法〉公告》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法》(建设房屋[2004] 7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少于3%。
3.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当年的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则住宅和商品房及其他建筑物,附属物,配套设施和其他开发产品的开发建设。应在完成前服用。预售所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期利润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并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季度)预缴税款申报表(A类)》中”(国税函[2008] 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
IV。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预售收入作出初步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有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和销售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不附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适用非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规定。
五,本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居民纳税人。
6.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已按照本通知从第二季度开始实施,按照原先的预期利润率于2008年第一季度完成预付款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4月7日
是的,但是开票会减少响应。即使买家现在不在乎,第二笔交易需要发票时也会有麻烦,迟早会被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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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减去上年余额后的估计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公司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长期的产品开发周期,并且有未完成产品,房屋和预付款的预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减去。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该季度内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减去上年余额后的估计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公司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长期的产品开发周期,并且有未完成产品,房屋和预付款的预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减去。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该季度内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仅根据估算的毛利预付了公司所得税,则公司所得税将被少付。因此,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季度利润额。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度)每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应报告给会计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全部利润,可以填写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额。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将“纳税申报表(A型)”第4行上的“总利润”更改为“实际利润”,并在会计系统计算的总利润减去要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后填写余额年和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抵减前一年的亏损。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计算以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预计利润来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预售收入减去上年要弥补的亏损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余额,是对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