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扣和支付海外费用的一般企业所得税为10%,某些国家可能会享受优惠待遇。例如,新加坡可以基于60%的基数进行计算。有关详细信息,您需要检查与其他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
预扣税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
预扣和缴纳的增值税=合同金额/(1 +税率)*税率
国家税附加费的预扣和支付=增值税的预扣税和支付*税率(包括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是根据当地税收内容计算的)
企业所得税的预扣和支付=合同金额/(1 +税率)*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7)款所指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专利权的规定,专利技术和企业商标权,版权和其他优惠,从使用权利中获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的实现是根据特许权使用人在合同中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日期确认的。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交付或转移过程中收入在资产拥有时确认;与提供初始和后续服务有关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如果从国外支付国内特许权使用费,则应按照《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所得额全额缴纳10%的所得税。如果需要
国内支付劳务费,则取决于国外提供的劳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如果劳务工作完全在国外进行,则无需执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规定。中国缴纳所得税;如果该国需要前往该领土提供服务,则取决于提供该服务的国家是否与中国签署了税收协定。
如果是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则还必须确定其是否构成该国家的地方。如果它不构成地位,则无需按照协议在该国缴纳所得税;国内所得税是按劳务收入缴纳的。
对于尚未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以派遣雇员在中国提供劳务的国家和地区,通常构成上述意义上的地方,该地方应缴纳的所得税应按收入计算税和25%的税率适用不区分它是否构成永久性的。
一般来说,技术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之间的区别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条款有关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函〔2009〕507号)。 )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