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于2007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工资和薪金的1.5%)提取,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用于企业员工后续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分配给工会。但是目前的方法基本上不需要计提,而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税额的2.5%。超出部分应纳税。比例扣减是指工资总额乘以2.5%。培训费为不超过规定扣除额标准的2.5%。原则上,如果不超过该比率,则两者应相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88号)规定,企业在当期实际提取和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年度不得超过应税工资总额的2.5%其中的部分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第43条纳税人与其业务经营直接相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的比例扣除:
年销售(业务)净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售(业务)净收入的5‰。年销售(业务)净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此部分的3‰。
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实施条例规定: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予以扣除;超出部分应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被允许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扣除其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