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公司所得税法不再使用独立会计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无法人资格的业务组织的,应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是指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的居民企业(指省际,自治区)。地区,中央直辖市和计划中的城市)设立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据此,贵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在大连现场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预付款方式,请参见《关于印发省际总行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盐[2008] 10号)和国税发[2008] 28份文件
总公司和具有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第二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第63号法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跨区域行动《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省际总部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渝[2008] 10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关于跨地区营业税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部:
税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条总公司具有主要生产和运营功能的现场分支机构股份公司所得税。
第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代收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的营业执照(注册证)的分支机构,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和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人员。
第5条下列二级分支机构无需在现场缴纳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的次要辅助分支机构,不具有主要生产和经营功能,不对本地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支付增值税或营业税,不受当地评估公司所得税。
(2)如果在上一年被认定为微利小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在现场分享企业所得税。
(3)新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成立之年不支付企业所得税。
(4)当年被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税务登记被取消之日起,自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期起,不得在现场分享企业所得税。
(5)在中国二级分支机构以外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纳税企业,不得在现场分享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第四级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被征收到第二级分支机构,第二级分支机构将在现场共享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