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取决于您属于哪个省市。据我所知,有些地方打算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跨省总部办公室”(蔡瑜[2008] 10号)明确规定了经营企业在区域内各市县之间跨地区缴纳的所得税收入的部分分配,同时有地方规定省级区域内县市分行不得临时采用企业法人地方预付款。所得税。该组织在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收集并执行公司所得税申报,结算和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八条总公司应在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提前缴纳当期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总公司应当按照各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将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另外50%分配给各分支机构,并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或者在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当场宣布预缴评估所得税。
第十三条总公司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部共享税=简要纳税人的当前应交所得税×50%
第14条分支机构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税收评估:
所有分支机构的总税额=简要纳税人当前应交所得税×50%
分支机构的税收份额=所有分支机构的税收总额×分支机构的份额
第十五条总公司应当根据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上一年度分支机构总资产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配的所得税比例;工资和总资产包括在二级分支机构中;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
计算如下:
分支机构的分配比率=(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每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之和)×0.35 +(分支机构的员工薪酬/每个分支机构的员工薪酬之和) ×0.35 +(分支总资产/所有分支机构的总资产)×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