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28号)第22条规定,总行应在年底后的5个月内依法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数数并支付。所有分支机构均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当年应交的所得税由总公司缴纳到中央国库中。在当年多缴所得税的情况下,总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出具税收返还等证明,并按照规定从中央国库退还。按照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