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利润:4000-1100 + 20-770-480-120 + 761 = 2311万元,
调整项:
国债利息免征所得税,减少20万元
广告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4000X15%= 600万元,实际发生650万元,增加了50万元,
招待费扣除税前的60%,并且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五分之一:25X60%= 150,000元,4000X0.5%= 200,000元,税前扣除150000元,增加100,000元,
新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额为50%加:120X50%= 600,000元,减少了600,000元;
借给其他企业的贷款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不高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允许扣除额:1500X6%= 90万元,增加了30万元,
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的税率为15%,可抵扣的所得税额为:761X15%= 114.15百万元;如果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也为25%,则这部分收入仅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付企业所得税:(2311-20 + 50 + 10-60 + 30)X25%-114.15 = 466.1万元。
(1)本年度应交所得税= [税前利润200-国债利息20-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30 +存货跌价准备10 +固定资产折旧(100 / 5-100 / 10)]×25%= 42.5(万元)
(2)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0,000元;
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产生的暂时性应纳税差额50万元;
可以从10万元的临时差额中扣除存货;
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暂时性差异为100,000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 80×25%= 20(万元),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50×25%= 12.5(万元)
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25%= 5(万元)
(3)当年所得税费用= 42.5 + 20-12.5-5 = 45(万元)
借款:所得税费用45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5
递延所得税资产5
贷款:递延所得税负债20
应付税款-应缴所得税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