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跨省分公司在全省的比例不低于总分公司的25%,其余分公司为共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区域营业税款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13条:新设立设立年份不设立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部分税计算
1.总公司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共同税:总公司共同税=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0%
2.分行根据以下公式计算评估税:
所有分支机构共享的总税费=简要纳税人的当期应交所得税×50%
3.分支机构的税收共享=所有分支机构的税收共享总额×分支机构的共享比例
4.总部应根据上一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员工薪酬和总资产这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分配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①营业收入,②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包括在二级分支机构中;这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