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 59号文,如果企业重组符合规定条件,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税收特殊处理规定执行。合并企业的损失可以由合并企业补偿。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损失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底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利率的最长期限。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上述可以由合并企业弥补的合并企业亏损限额是指剩余结转期间税法规定,合并后的企业每年均可获得补偿合并企业的损失限额。
为了避免所得税对公司重组的不利影响并确保税收中立,公司重组的所得税政策将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区分开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重组被视为特殊重组: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
2.收购,合并或分割的部分资产或股权达到规定的比例,并且公司法或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3.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法律形式发生了变化,资本结构得到了调整,被收购,合并或拆分的企业没有改变原始的实质性业务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对价主要为股权支付款,非股权支付款不超过规定比例,收购股权方不得转让股权。在接下来的12个月内;
5.如果重组交易的涉及方包括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纳税人,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他们还应确保纳税人对增值税征收的管辖权重组后的企业的资产和股权仍留在中国在香港境内,税率不得低于重组前的税率。对于符合上述特殊重组条件的
,各方应按照以下特殊税法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1.除重组交易的非股权溢价或货币溢价外,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交易各方可能暂时不确认交易费用。转让相关资产的损益。
2.与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相对应的非股权溢价或货币溢价=(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税基)×(非股权溢价或货币溢价)和已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公司重组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之外引起公司法律或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交易,包括公司法律形式,资本结构调整,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和部门变更。公司重组与公司普通资产交易之间的区别在于,普通资产交易仅限于转让和处置公司部分资产或商品,并且不涉及股东一级的股权交易,而公司重组则针对股权交易或由于整体资产和负债而进行的交易。导致公司资本的经济结构或法律形式发生变化。
为了避免所得税对公司重组的负面影响并确保税收中立,公司重组的所得税政策将普通重组和特殊重组区分开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重组被视为特殊重组: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旨在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税;
2.收购,合并或分割的部分资产或股权符合规定的比例,并且公司法或经济结构发生了实质性或重大变化;
4.重组交易对价中的对价主要为股权支付款,非股权支付款不超过规定的比例,购入股权的一方不得在股权转让范围内转让股权。接下来的12个月;
5.如果重组交易的参与方涉及海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纳税人,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确保资产和权益所隐含的增值税征收管辖权重组后的企业仍然留在中国在香港境内,税率不得低于重组前的税率。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
特殊重组,各方应按照以下特殊税法规定接受所得税处理:
1.除重组交易的非股权溢价或货币溢价外,资产的转移利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交易各方可能暂时不确认相关资产的转让损益。
2.与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相对应的非股权溢价或货币溢价=(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税基)×(非股权溢价或货币溢价)÷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A交换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后,将获得企业B的股本和部分非股本支付。由于企业A免税重组,有必要更换企业B持有的股权成本和部分非股权支付(不包括现金对价200万元)。
帐面价值= 8000 + 466.67 = 8466.67(万元)。
企业A交换其全部资产和负债后,将获得企业B的股本和部分非股本支付。由于企业A免税重组,企业B持有的股权和部分非股权付款额应按公允价值计算(不包括200万元的公允价值现金)。
如果公司A根据案例计算的数据确认了应纳税所得额和所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则会计法和税法之间没有区别。许多公司重组通常以估值来记录,并渴望确认重组利润并增加总资产,但不愿缴纳所得税。因此,会计法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一方面,它们对当期利润产生影响,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如果价值和应课税成本之间存在差异,则有必要调整资产寿命期间允许逐年在税前扣除的折旧和摊销额。
第1栏“帐户金额”报告了会计帐面金额;第2栏“税额”报告税收收入额;第3栏“调整额”报告了根据税法规定的应纳税调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