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文件
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区预缴所得税,并在结算后在总部进行一般声明
有关特定问题,请咨询您当地的税务机关
1.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核算的,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会计条件的,补缴所得税。在分支机构的位置付款3.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开办新业务的条件时,应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1.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设立,跨地区经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独立的城市)开展业务没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和场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地方预付款规定,简易清算和财政调整规定”。“现场预付款”是指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应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
2.这不是跨地区操作,也不执行“现场预付款”企业所得税,并且结算和付款不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除非银行另行规定)税收法)。
3.预缴税款,应根据当期的实际利润金额和法律规定的预付款分配方法,计算总行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并将其除以数月或数分钟现场每季度预付款。
如果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付实际利润,则在总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总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承担1/12或1前一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4该组织预先缴纳企业所得税。
4.总公司和分支机构预先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50%,应由分支机构分摊,总公司应预先缴纳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