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费和广告费加起来,不超过销售收入的15%。
新旧企业所得税转换前一年(2007年),超出标准的业务推广费不能转移至下一年。新企业所得税实施后,将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一并扣除,并结转至当年。
1.扣除企业在化妆品生产和销售,医药生产和饮料生产(不包括酒精生产,下同)中产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但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30%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2.对于已签署广告费用和业务促销费用分配协议的关联企业(以下称为“共享协议”),当事方之一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税前扣除限额费用可以在企业内扣除,也可以根据共享协议由对方收取或扣除。另一方计算公司的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的公司所得税减免限额时,可以排除根据上述措施收取到企业中的广告和业务促销费。如果您不了解
,请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