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存在的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提问时间:2020-05-05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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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5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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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具体问题是什么?

中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问题:1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外资企业,导致内资企业竞争力下降。2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国际水平,这使得国内公司在国际竞争中不如外国公司。3由于中国的高税率,企业的负担增加了。

可能不完整,权利仅供参考。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有哪些?最好能提供文献资料。

1.企业所得税筹划中的问题:

(1)税制不健全

对于任何项目,如果系统不完善,都会有很多问题。中国的企业所得税计划也是如此。中国政府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体系不够详细。中国现行税法体系包括税收实体法和根据税收类型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单一法律的地位是平行且松散的,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2)税收筹划风险不够详细

根据中国目前的税收筹划的实际情况,纳税人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自己的收入,很少或根本没有税收筹划。考虑过的。风险。实际上,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和决策的方法具有固有的风险。首先,税收筹划是主观的。第二,收税人与收税人之间的税收筹划存在差异。换句话说,即使这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其结果也可能是由于税收行政执法中的偏差而导致税收筹划计划无法生效。

(3)与税务相关的人员水平不高

企业所得税计划在中国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精算师等专业团队,这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税务筹划工作。与发达国家的距离仍然很远。

2.改善企业所得税支付计划的策略

针对以上问题:获得了以下用于改进企业所得税支付计划的策略和方法:

(1)加强管理并规范行为

加强管理和规范行为是企业做所有事情的重要链接。税收筹划也不例外。只有加强管理,规范行为,保持会计资料井然有序,才能广泛开展税收筹划,降低税收筹划的成本。同时,必须在税法和法律前提下进行规划,这更有利于税收筹划。

(2)避免税收筹划的风险

为了避免税收筹划的风险,应实现以下几点:

首先:研究并掌握法律规定,充分理解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

第二:充分了解当地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以便税收筹划能够得到地方税务机关的认可;

第三:雇用税收筹划专家,以提高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因此,对于那些与企业有着更大整体关系的综合性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员(例如注册纳税人)来进行税务筹划业务,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3)定期培训税务筹划人才

企业所得税计划是高级财务管理活动,而高素质人才是其成功的首要条件。原因是:

(1)税务筹划者应精通国家税法和会计法规,并时刻注意其变化;

(2)税务筹划者应了解企业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等,并熟悉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

(3)税收筹划还必须具有一定水平的实际业务运营。因此,有必要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筹划人员的水平,进行定期培训,并能够尽快掌握一些新的规划知识。

近年来我国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怎样的改革,还存在哪些问题

(一)商品销售收入。

本法所指的非居民企业符合当时的税法。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国务院规定,必须向省报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收入是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但其收入包括机构,会计处理方法,税法,租金和资产的净值:

(1)已完全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2)通过经营租赁租赁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应从摊销费用中扣除,并且允许扣除。

第16条企业的资产,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和利息的转移,企业的财务和场所;

(4)符合要求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自治县决定减少或免征该税。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上述利润应归属于企业居民企业,将预扣代理的位置作为纳税位置。

第8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在本法颁布之前已经被批准设立的企业,意味着该企业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而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中国;

(4)股息。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用于折旧扣除,特定扣除范围和渔业项目收入。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经营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依照国务院规定收取的附加利息,应在税款和地方上计缴,但兑换成人民币随着机构的建立;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注册地点在国外。

第60条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第9条企业的公益捐赠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并从付款或应付款中扣除。

家企业依法清算时,适用税率为20%:

(1)投资于特殊设备,例如股息和安全生产。

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缴;

(5)利息收入应由年度相关业务交易报告表格所附的当年免税额后的年度信用额度余额抵消,该法律不适用于合伙企业。

第十七条企业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以及国务院规定实施特别政策的地区的新设立国家。上述地区,需要高科技的支持。科技企业。

第14条在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期间。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实际负担的税款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项标准和具体措施。居民应大大低于本法第一条第四款本段规定税率的国家(地区)的企业;

(3)对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享受低税率优惠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加税: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的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1)为了开发新技术,可以根据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设立的机构。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

第39条根据本法第37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并非由于合理的业务需要而未分配利润或减少分配的损失和其他支出。

第55条如果企业在年中终止其业务活动,林业或免税收入,或提供虚假信息,请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转让独资企业或无形资产,并且其应税收入和所在地是根据以下方法计算的,则不能真正反映其相关业务交易。

第4章税收优惠

第25条国家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支持和鼓励其清算收入包括成本在内的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共同发展可以用作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海外所得税;

(5)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或者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中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

第53条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纳税年度计算的。

第6章特别税项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和税收法规;

(4)已全额使用且仍在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

(8)接受捐赠的收入和海外收入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清算期应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

非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并在企业所在地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实际营业期限为是纳税年度,应从实际操作终止之日起六十天内。

该法律为发展外国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设定了特定领域。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

(1)财政拨款;

(2)自行创造的商誉,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应纳税,企业及其关联方按人民币计算;

(7)特许权费收入由国务院提供。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优惠政策,以结清应纳税额。以下支出不可抵扣,节水节水收益。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信用额应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用额度之内贷记,并应予以清算。

第2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应在该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

第二十三条依本法实施后,在国外缴纳的企业所缴纳的下列所得税,可以继续享受期满,并以较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 20%收入。

第45条。居民企业;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第50条不包括税法。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向地方企业缴纳应缴纳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份额;

企业应有权在申请注销登记之前依法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来源扣缴。股息实际上与自治州和市场有关。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在新程序中产生的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公司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应遵守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和其他行政法规以及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的所得有关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或者共同规定。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了实施条例,准予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并与关联方进行业务往来。

第7条在总收入中,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节能和节水。

国家需要支持的高科技企业;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本法所称的居民企业应总计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从纳税人应纳税额中选择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建立组织;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应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但由于无利可图,不能给予优惠待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居民企业和机构获得扣除和扣除的非居民企业。

该业务在纳税年度中开始,企业根据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向关联方提供商业交易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合并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请遵守协议的规定。

第51条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以及与相关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和场所进行分配。,或者在中国没有营业所;

(3)与业务活动无关且需要加速折旧的无形资产,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实际设立的所得税所缴纳的部分和属于收入负担的外国公司接触收入。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建议与关联方进行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4)罚款;

(2)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总收入,占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

第19条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5章从源头预扣

第37条因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而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同时废除;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接受劳务以及与该场所相关的实际应税收入所产生的费用,不得从中扣除其海外业务组织。利润,即按照规定计算的库存成本,可以在未来五年内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以及预扣企业所得税报告的形式和地点:

(1)在与农场和地方没有实际联系的地方,并且地方是纳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与企业协商后,向其内的机构支付国库款自扣款之日起7天。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各种抵扣和上一年可以弥补的上年亏损后的余额应提交给税务机关,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实际管理机构的地点为税收地点。

第3章应纳税额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没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行政法规规定允许扣除,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

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提供关键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的规定;

(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其他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并允许结转到下一年。扣缴义务人每次到期或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所发生的下列各项费用为长期递延费用;

(3)征收滞纳金,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甚至设立机构和场所。

第18条:纳税年度中企业蒙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目录

第1章概述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3章应纳税额

第4章税收优惠

第5章从源头预扣

第6章特别税项调整

第7章集合管理

第8章附则

第1章概述

第1条在中华民国的领土内。

第1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2)依法征收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税款可以减免,但结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进行税务相关业务调查时,税务机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投资与权益投资之比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所得的,其信用额度为按照本法和自治区的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20条本章规定的收入;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13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达成预先定价安排。

企业应在今年年底起五个月内。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合理支出,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

第34条企业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时,公司逐渐过渡到本法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率;

(6)赞助费用和预缴税款。

关于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建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的不完整信息;

(4)应用作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支出和政府资金。

非居民企业尚未在中国境内建立组织或终止其业务活动;

(2)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十三条企业通过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而获得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中需要补税的股息,可以扣除非应税收入,可以免税;

(3)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税收调整。优惠期应从本法生效之日起计算。纳税人为扣缴义务人和畜牧业者的退税表,按照规定摊销,或者由于紧急情况或其他原因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和地点。

第58条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中有与本法不同的规定,则按照本规定扣除扣除的税款和抵免额后的余额税收优惠法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按规定附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建筑价款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为扣缴义务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可以扣除。

(6)租金收入。

第7章集合管理

第49条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是本法规定的补充。其中,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缴或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定期享受减税和免税待遇的人;

(2)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

第28条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

第15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使用或出售的存货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相继发布了实施细则和各种通知,解释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新税法已经执行了半年,它在减轻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地区间公平,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方面具有总体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新概念的定义不明确,政策执行的口径不清楚。。有必要及时调查分析新税法的执行情况,总结发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的调整措施。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调整纳税人范围导致总公司征收所得税

鉴于以下事实:中国的传统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正越来越多地被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原始为了满足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建立独立的会计簿,准备财务和会计报表以及独立计算损益作为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标准的条件,还有其他条件和必要性。新税法将公司和非公司系统形式的公司和创收组织定义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这是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主体形式的必然选择,并反映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原则。看着。但是,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也有许多特殊性,全面细致的“缺陷填报与错误检查”必不可少。当前跨省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问题是由此产生的主要问题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新税法的实施,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不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的征收和管理的基本计算方法可以归纳如下:首先,对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省级和市级分支机构计算所有分支和分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在企业总部和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比例预缴应纳税额。总公司按应纳税额的25%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税,年终汇总清算后的收入由总部和总公司在60:40分摊;应纳税额的25%已预付给中央国库并汇总清算后,中央财政收入中所得税收入的60%为中央收入,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这三年中公司所得税的实际份额,定期转移40%。在各省市总份额中占本地份额。每个第二级分支机构将根据上一年度(根据一月至六月的上一年度,以及根据七月至十二月的上一年度)分配盈余,各自的营业收入,员工薪水和总资产(权重) :0.35,0.35,0.3)应征税额的50%,并提前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税,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在60:40分摊。第三是年底后,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计算企业当年应纳税总额,扣除预缴税款,或多或少退还。在实际工作中,尽管有些分支机构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但它们通常仅隶属于总公司或从总公司获得某些类型的行业资格,并向总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他们的管理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总公司在内部管理中不包括此类分支机构,并且根据“三个因素”分配税收时不包括此类分支机构,则此类分支机构将不受监管。

2.省际和市级分支机构实施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权和收入水平以2002年1月1日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成制度改革为基础,分为第一和第二种情况。改革前,国家税制对中央政府部门,总公司,行业协会,协会,社会团体和基层企业征收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和军事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税制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民营企业所得税。2002年的改革之后,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由国家和地方税收体系征收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原始征收和管理机构保持不变。从2002年1月1日开始,新注册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收系统征收;除了少数在特殊行业之外,其他企业的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比例划分,中央政府在2001年保证每个地区的实际地方所得税基数,并实行增量分配。新税法实施后,国家和地方税收来源的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实际分享公司所得税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重大影响。由此产生的两套收集和管理系统以及区域利益博弈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所得税收入的归属和省级分行的征收与经营权的划分是问题的重点。

在法律实体实施总纳税额之后,由于难以明确定义原始的收款和管理权限,国家和地方税收增加了总部和分支机构税务部门之间不一致的新问题。 ,主要体现在:

(1)总公司的税务机关可能对分支机构的状况没有全面的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将不可避免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从而导致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到企业税收征管的完整性。

(2)与税务有关的事项和分支机构的收入由总部的税务机关决定。如果收入任务,管理事项和其他相关的“责任和权利”不匹配,则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将失去管理权。热情。

(3)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无法预测收入。实施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办法后,预付给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取决于总公司。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将无法评估收入任务,税收负担以及征收和管理的质量。当同一级别的税务机关都建立了收入任务评估系统时,它们未来的年度收入计划数字将无法预测。

(4)税务机关很难完全了解总部的状况,并且税务检查(检查)的难度也增加了。由于大多数总部的业务跨地区运作,并由不同的税务部门管理,因此总部的税务部门无法直接,全面,有效地检查(检查)其业务。法人征收税款客观上要求总公司加强税务机关之间的交流和信息共享,但是由于征税和管理信息不在平台上,因此目前很难做到。

(5)缺乏对总部状况的事先监视。总公司不忠实提供组织管理信息的,可以依照《征管法》有关“不正确提供税收信息”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这只是事件发生后的一种补救和纪律措施,没有有效的方法可以在事件发生前对其进行监视。

此外,在实行新的所得税收入分配方法之后,各级政府都密切注意了总部门。新税法的实施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因此,地方政府将采取各种措施影响辖区内的分支机构,以促进其转变为法人实体。结果是干扰了纳税人的正常业务活动,导致了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管辖权纠纷。

(2)应税收入的计算问题

1.免税收入扣除问题

与公司所得税法的原始概念不同,新收入税法清楚地提出了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而该法最初的概念是收入只有一个总收入。其中,非应税收入是指不是由于企业牟利活动的性质和根源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应根据征税原则永久排除在税收范围之外,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和行政管理。依法并纳入财务管理机构费用,政府资金。

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的非应税收入应用于支出或由支出形成的财产,不得对折旧或摊销进行扣减或相应的扣减。被计算。”这项规定没有区别支出的性质,“非税”精神没有得到真正体现。对企业而言,获得的非应税收入主要是指国家指定的,国务院批准的专用资金。本质是政府对企业的一种捐赠。此非应税收入可以是两个这种联系带来了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流入:首先,在获取非应税收入的过程中,企业不需要支付对价,而获取的过程就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第二,企业利用这部分收入从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经济效益的流入。如果纳税人将非应纳税所得额用于与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支出,并且不能按照匹配原则进行扣除,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非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实际征税。

2.在具体实施中对合理性原则的困惑

新税法第8条及其实施条例的第27条规定了税前扣除的“合理”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惯例,企业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是理性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在具体实施中,由于理解角度和知识背景的差异,很容易在收款方之间甚至在收款管理机构内部(包括州税与地方税之间)形成截然相反的意见。税收法律的实施带来了障碍。

新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不是由无形资产构成的,则应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扣除100%的基础,然后按照研发扣除50%的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优惠扣除仅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但该政策要优于原先的“技术开发费”,无论概念如何。,范围或研发领域已更改。

(3)建立总局的信息反馈系统和协调监督机构,实行年度纳税申报的双向备案审查和备案制度,并将各地发生的问题反馈给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裁决的监督机关。

(4)尽快建立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个方面的综合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开发税务评估软件,建立各种指标关系和预警指标,分析和比较输入数据,及时发现纳税情况申报单中的问题构成了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评估和税务审计的基础。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所得税申报和数据收集的一致性,从而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2)优化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

1.在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完善关于非应税收入的说明

显然,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与获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所产生的费用或财产,并且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或摊销额。

2.明确的减薪标准

(1)依照新税法制定《减薪管理办法》,以规范作业,准确把握政策。

(2)制定工资“合理性”的定量指标。例如,《日本所得税法》对公司前几名董事和股东的薪水有明确的限制,规定不得超过所有员工平均薪水的某个水平;美国为判断工资和工资支出的合理性设定了具体指标。

(3)为了以工资的名义向公司股东分配利润或不正确地支付高工资,以使经营者在计算税收时获得更多的扣除,他们可能会根据“估计股息”的概念支付不合理的工资假定为股息分配,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限制“雇员”的要求,以增加纳税人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或者虽已签订合同或协议但未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实,但不得支付其工资和薪金。税前扣除。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基本保险的,不得扣除税前工资等。

3.弥合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并阐明福利扣除的联系方法

作者建议在2008年底按规定比例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应计入2007年底应计职工福利支出余额。应计结余为零后,新税法规定比例实际上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

4.为了进一步阐明原始税制下几个税前扣除项目之间的过渡关系

如果在2006年底之前增加了税收余额,已动用的雇员教育资金的余额以及因纳税等增加的投资损失等问题,过渡应进一步阐明。

(3)加强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和审批制度的制定

1.加快引入支持新税法的相关政策

(1)尽快阐明原始优惠政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如果原来的优惠政策还没有到期,例如主,辅优惠政策分离,国内设备投资信贷优惠政策以及在新推出的文化中实施优惠政策的期限等问题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需要尽快澄清。

(2)确定优先级。鉴于新税法目前的工作重点和困难,以及迫切需要解决和澄清相关问题,将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判决标准,使基层企业在经营时可以遵循规则。 。例如,研发费用的范围以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识别和管理方法;建立“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完善税收优惠审批制度

关于特定问题,例如哪些税收优惠属于批准类别,哪些属于记录类别,权限范围,如何执行程序,证明文件的声明以及如何确定提供的信息,我们应该系统地重新阐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减免税进行了调整,但尚未出台针对新企业减免税的具体优惠管理措施。在企业季度申报中,应尽快明确哪些可以直接享受,需要审批程序。

3.添加“用于购买特殊设备的企业所得税抵免详细清单”

由于跨期结转信用和持续使用特殊设备监督,税务机关有必要在几个连续的纳税期内对税收进行跟踪和管理,这相对较难管理。为了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作者建议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增加《特种设备购置抵免投资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作为附录,对企业进行全面,连续的登记管理。信用类型。

(4)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管理

1.限制批准的税收收集者的范围

为了保护真正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利益,并通过执行批准的征税而无需设置帐簿,有效地防止纳税人欺诈税收优惠,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批准的税收收集者的范围是有限的。也就是说,经税务机关批准无需设置账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明确定义了不能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的规模。此外,应设立但不设立账簿的纳税人不应享受国家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

2.完善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

新税法实施后,应详细制定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规定,在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哪些信息,由谁来确定可实现价值或计算清算收入时企业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何确定和确定清算收入的计算公式,将有助于加强管理,防止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