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根据财产的应税价值或出租财产的租金收入,征收给财产所有人的税。目前,与房地产业有关的税费十分复杂,直接相关的税种多达14种。房地产业相关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城市建设税,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契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被添加。自2000年起暂停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对外国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财产税。在这14种税种中,主要有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和契税。
中国目前的房地产税采用比例税率。
中央税是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税。具体来说,中央税包括以下税种:关税,海关征收的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本地银行和外国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路部门,银行总公司,保险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购车税。地方税是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的税,由地方政府管理和使用。具体来说,地方税包括以下几种税种:营业税(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的总行以及各保险公司支付的营业税),地方法人所得税(不包括上述地方银行和营业税)。外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的集中付款),财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税,印花税,屠宰费农牧业税,对农业特殊产品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殊产品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或赠与税,土地增值税。中央地方共享税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税收。具体来说,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以下税种:增值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份额为75%,本地份额为25%。资源税按资源类型分类,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近海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心收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证券交易税的50%。 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中国对税收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了较大规模和较深层次的改革。税收制度和分税制改革。在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进行划分;根据税收类型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分别设立中央和地方税收机构征税。在税种方面,根据税制改革后税制的变化以及进一步的改革计划,制定了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归类为地方税的税项包括:营业税,地方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城市维护和建筑税,财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许可证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宴会税,农业(放牧)税(包括农业特殊产品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1994年,地方税收(不包括分税地方税收)占国家税收总额的34.4%,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35.11,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地方税收机关负责征收地方税,同时将屠宰税和宴会税的停放权下放给地方。到目前为止,具有实际意义的地方税收已经与税收共享系统联系在一起。同时,它也形成了中国地方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