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结算期间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纳税人应当在结算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规定材料。纳税人执行。结算期备案和结算的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如下:
1.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4款)
结算期间的报告材料:
1.具有国内技术转让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公司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技术合同登记证;
④技术转让收入的收集,分配和计算表;
⑤有关税费实际支付的证明。
2.向国外转让技术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收入的收集,分配和计算表;
⑥有关税费的实际支付证明;
2.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1款)
1.公司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和盈利性企业的记录表。
国家税务部门应执行下列规定:①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中小企业,应按年度企业所得税的20%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单和下一季度公司所得税季度预付款申报单,但如果第二年相关指标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规定条件的,在季度预付款申报中按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②本年度,新设立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中应按25%的税率预先申报缴纳税款。
3.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流程中产生的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
2.独立,委托和合作的研发项目计划和研发成本预算;
3.汇编独立,委托和合作的研发机构或项目团队以及专业人员名单;
4.在独立,委托和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当年产生的研究与开发支出汇总表;
5.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关于建立独立,委托和合作的研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6.委托和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解释研发项目的有效性,研究结果报告和会计核算;
8.无形资产成本会计说明(仅适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构成无形资产的情况)。
4.国家鼓励的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2款)
2.国家鼓励在职残疾人或其他受雇人员的工资表;
3.为残疾雇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受雇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材料;
4.残疾人证书的影印本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受雇人员的身份证明;
5.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雇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6.对安置残疾人工作的基本设施的解释。
五,风险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
2.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签发的年检资格通知书(复印件);
3.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说明;
4.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副本,实际投资资本验证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5.解释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雇员人数,年销售额(业务)额,总资产等];
6.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副本)。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五点。 ),应缩短或加快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对于折旧方法,应在获取固定资产后的一个月内将以下信息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①固定资产的功能,预期使用寿命比《实施细则》规定的最短折旧计算期限,证明原因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②说明要更换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和处置;
③说明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和折旧金额。
3.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表。
VII。企业购买专用设备的税收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
2.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清单;
3.盖有企业公章的相关设备的付款凭证,发票,合同等的复印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超过一年,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折扣的当年一次提交“企业所得税免税和优惠记录表”,但该通知规定它应该支付对于此期间的补充申报材料,纳税人应在年度年度结算和付款期结束之前提交。纳税人的优惠税收减免条件发生变化,未满足纳税人的优惠税收减免条件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公司所得税减免优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的,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