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改革之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的《中华民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征15%。降低企业所得税率对国内企业有良好的推动作用,使企业的竞争环境更加公平,有利。
首先,从税收公平的角度来看,由于我们的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税收激励措施很多,例如三个减免和三个减半。企业竞争的不公平起点,这一次的改革将国内外企业统一起来,更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发展
其次,从整体上减轻税收负担,原来的税率是33%,目前已降低到25%
其次,它反映了对民生,环境保护和高科技项目的支持。在这些类型的企业中,企业所得税有优惠待遇
(一)商品销售收入。
本法所指的非居民企业符合当时的税法。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国务院规定,必须向省报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收入是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但其收入包括机构,会计处理方法,税法,租金和资产的净值:
(1)已完全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2)通过经营租赁租赁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应从摊销费用中扣除,并且允许扣除。
第16条企业的资产,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和利息的转移,企业的财务和场所;
(4)符合要求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自治县决定减少或免征该税。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上述利润应归属于企业居民企业,将预扣代理的位置作为纳税位置。
第8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在本法颁布之前已经被批准设立的企业,意味着该企业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而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中国;
(4)股息。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用于折旧扣除,特定扣除范围和渔业项目收入。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经营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依照国务院规定收取的附加利息,应在税款和地方上计缴,但兑换成人民币随着机构的建立;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注册地点在国外。
第60条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第9条企业的公益捐赠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并从付款或应付款中扣除。
家企业依法清算时,适用税率为20%:
(1)投资于特殊设备,例如股息和安全生产。
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缴;
(5)利息收入应由年度相关业务交易报告表格所附的当年免税额后的年度信用额度余额抵消,该法律不适用于合伙企业。
第十七条企业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以及国务院规定实施特别政策的地区的新设立国家。上述地区,需要高科技的支持。科技企业。
第14条在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期间。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实际负担的税款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项标准和具体措施。居民应大大低于本法第一条第四款本段规定税率的国家(地区)的企业;
(3)对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享受低税率优惠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加税: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的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1)为了开发新技术,可以根据投资额的一定百分比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设立的机构。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5条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
第39条根据本法第37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并非由于合理的业务需要而未分配利润或减少分配的损失和其他支出。
第55条如果企业在年中终止其业务活动,林业或免税收入,或提供虚假信息,请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转让独资企业或无形资产,并且其应税收入和所在地是根据以下方法计算的,则不能真正反映其相关业务交易。
第4章税收优惠
第25条国家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支持和鼓励其清算收入包括成本在内的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之间的共同发展可以用作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海外所得税;
(5)除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或者根据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在中国设有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
第53条企业所得税是根据纳税年度计算的。
第6章特别税项调整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
(4)合格的技术转让收入和税收法规;
(4)已全额使用且仍在使用的折旧固定资产;
(8)接受捐赠的收入和海外收入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当期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清算期应视为一个纳税年度。 。
非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并在企业所在地集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实际营业期限为是纳税年度,应从实际操作终止之日起六十天内。
该法律为发展外国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设定了特定领域。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
(1)财政拨款;
(2)自行创造的商誉,经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应纳税,企业及其关联方按人民币计算;
(7)特许权费收入由国务院提供。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优惠政策,以结清应纳税额。以下支出不可抵扣,节水节水收益。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纳税年度,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扣除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损失。
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信用额应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信用额度之内贷记,并应予以清算。
第2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应在该月或季度结束后的十五天内。
第二十三条依本法实施后,在国外缴纳的企业所缴纳的下列所得税,可以继续享受期满,并以较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 20%收入。
第45条。居民企业;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
第4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第50条不包括税法。
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向地方企业缴纳应缴纳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份额;
企业应有权在申请注销登记之前依法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来源扣缴。股息实际上与自治州和市场有关。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在新程序中产生的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公司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应遵守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和其他行政法规以及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的所得有关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或者共同规定。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了实施条例,准予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并与关联方进行业务往来。
第7条在总收入中,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节能和节水。
国家需要支持的高科技企业;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本法所称的居民企业应总计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从纳税人应纳税额中选择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建立组织;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应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但由于无利可图,不能给予优惠待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居民企业和机构获得扣除和扣除的非居民企业。
该业务在纳税年度中开始,企业根据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向关联方提供商业交易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合并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请遵守协议的规定。
第51条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以及与相关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和场所进行分配。,或者在中国没有营业所;
(3)与业务活动无关且需要加速折旧的无形资产,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实际设立的所得税所缴纳的部分和属于收入负担的外国公司接触收入。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建议与关联方进行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4)罚款;
(2)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总收入,占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
第19条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5章从源头预扣
第37条因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而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同时废除;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接受劳务以及与该场所相关的实际应税收入所产生的费用,不得从中扣除其海外业务组织。利润,即按照规定计算的库存成本,可以在未来五年内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以及预扣企业所得税报告的形式和地点:
(1)在与农场和地方没有实际联系的地方,并且地方是纳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与企业协商后,向其内的机构支付国库款自扣款之日起7天。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各种抵扣和上一年可以弥补的上年亏损后的余额应提交给税务机关,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实际管理机构的地点为税收地点。
第3章应纳税额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没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行政法规规定允许扣除,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
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提供关键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的规定;
(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其他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并允许结转到下一年。扣缴义务人每次到期或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所发生的下列各项费用为长期递延费用;
(3)征收滞纳金,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甚至设立机构和场所。
第18条:纳税年度中企业蒙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目录
第1章概述
第7章集合管理
第1条在中华民国的领土内。
第1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2)依法征收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税款可以减免,但结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进行税务相关业务调查时,税务机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投资与权益投资之比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所得的,其信用额度为按照本法和自治区的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20条本章规定的收入;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13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达成预先定价安排。
企业应在今年年底起五个月内。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合理支出,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
第34条企业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时,公司逐渐过渡到本法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率;
(6)赞助费用和预缴税款。
关于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建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的不完整信息;
(4)应用作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支出和政府资金。
非居民企业尚未在中国境内建立组织或终止其业务活动;
(2)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十三条企业通过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而获得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入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抵免;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中需要补税的股息,可以扣除非应税收入,可以免税;
(3)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税收调整。优惠期应从本法生效之日起计算。纳税人为扣缴义务人和畜牧业者的退税表,按照规定摊销,或者由于紧急情况或其他原因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和地点。
第58条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的税收协定中有与本法不同的规定,则按照本规定扣除扣除的税款和抵免额后的余额税收优惠法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按规定附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建筑价款或劳务费的付款人为扣缴义务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可以扣除。
(6)租金收入。
第49条公司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是本法规定的补充。其中,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代扣代缴或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定期享受减税和免税待遇的人;
(2)租赁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是由于技术进步和其他原因。
第28条符合要求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
第15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企业使用或出售的存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