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1.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目前,中国的公司所得税制度由两部分组成:国内公司所得税制度和外商投资公司所得税制度。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实施);“(自1991年7月1日起生效。可以说,1994年税制改革形成了目前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并存的格局。
1。国内外公司采用相同的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例如,两者都是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即公司总收入的余额减去可抵扣项目(成本,费用,损失等)。在另一个示例中,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它们都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即收支相抵的原则。再举一个例子,两者的基本税率均为33%的比例税率。纳税年度和外国税收抵免的确定规定也相同。
2。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度之间的差异。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例如,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尽管两者都允许扣除相关项目,但某些项目具有不同的扣除标准。例如,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额,内资企业按照应税工资标准支付,超额部分视为利润,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再如,内部和外部公司所得税制度在税收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很大差异。税收优惠的余额显然倾向于外资企业。在这种模式下,估计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相差约10个百分点。
即使在国内企业所得税系统和国外企业所得税系统中,由于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待遇也有所不同。例如,在经济特区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从事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将从获利年度中享受“两,三半减免”所得税优惠。
2.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的标准不合理,在内资企业中突出显示。当前的国内企业所得税主要以企业或组织的独立经济核算作为纳税人,而不是以法人为标准来定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纳税人。存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问题。此外,由于缺乏对自负盈亏的实质性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分支机构经常与税务机关就税收收集和管理问题(例如总纳税额)发生争执,这增加了税收收集和管理的难度。
2。税收计算的基础缺乏标准化和统一性。计税的非标准依据,主要是指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没有对总收入赋予税法的概念,只列出了总收入中所含收入项目的名称。收入项目的范围不够明确,收入项目名称缺乏规范,内涵有重叠。例如,金融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主要是“利息收入”。计税依据的不一致主要是指内外资企业扣除项目标准的不一致。除了对工资支出的扣减标准不同外,外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商务招待和社会公益以及救济捐款等方面的政策更为宽松。但是,国内企业普遍遭受成本补偿不足的困扰。这导致同一收入水平的国内外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大相径庭,不利于国内外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税率设置不一致。在现行的所得税制度中,除法定基本税率33%外,对利润较低的内资企业还设定了两种优惠税率,分别为18%和27%,分别设定为15%和24%。针对外资企业的不同情况。优惠税率。但是,据估算,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平均所得税率为11%,而一般的内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分别为22%和30%。也就是说,国内外公司的实际税率远低于名义税率,国内外公司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这与税收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削弱了内资企业的竞争力。
4。税收优惠是有缺陷的。首先,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阻碍了两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过于复杂,造成人为的市场分割,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第三,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不明确,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第四,税收优惠的形式相对简单,这直接体现在降低税率等直接优惠上,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实施的效果。可以说,税收优惠是国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大区别,也是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重点和难点。
第三,完善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思路
为了合理规范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应将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判断标准,向法人征收公司所得税;对没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协调制度协调所得税控制机制。这有利于所得税法与其他法律的融合,有利于消除双重征税。
3。统一的名义税率。目前,外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通常在20%至40%之间。根据中国当前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采用统一税率大约为25%(外国中低水平),以缩小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间的差距。对于外资企业而言,约25%的税率仍然有吸引力。
4。改善税收优惠政策。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可能会考虑缩小甚至消除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并建立一种以间接税收优惠措施为重点并协调产业和区域定位的优惠所得税机制。例如,间接优惠(例如加速折旧,投资信贷和税收递延)等优惠方法辅以必要的直接优惠(例如一定程度的免税),重点是满足国家中长期政策的国家骨干。长期工业发展目标工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并适度偏向欠发达地区,以实现产业定位,并考虑区域定位。
(一)商品销售收入。
本法所指的非居民企业符合当时的税法。
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收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国务院规定,必须向省报告。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收入是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但其收入包括机构,会计处理方法,税法,租金和资产的净值:
(1)已完全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建支出: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主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6)单独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价值;
(2)通过经营租赁租赁的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业务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应从摊销费用中扣除,并且允许扣除。
第16条企业的资产,股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和利息的转移,企业的财务和场所;
(4)符合要求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自治县决定减少或免征该税。
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上述利润应归属于企业居民企业,将预扣代理的位置作为纳税位置。
第8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在本法颁布之前已经被批准设立的企业,意味着该企业是根据外国(地区)法律建立的,而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中国;
(4)股息。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用于折旧扣除,特定扣除范围和渔业项目收入。
第三十八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工程经营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依照国务院规定收取的附加利息,应在税款和地方上计缴,但兑换成人民币随着机构的建立;
(3)通过融资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注册地点在国外。
第60条本法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第9条企业的公益捐赠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并从付款或应付款中扣除。
家企业依法清算时,适用税率为20%:
(1)投资于特殊设备,例如股息和安全生产。
第54条企业所得税应按月或按季度预缴;
(5)利息收入应由年度相关业务交易报告表格所附的当年免税额后的年度信用额度余额抵消,该法律不适用于合伙企业。
第十七条企业在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以及国务院规定实施特别政策的地区的新设立国家。上述地区,需要高科技的支持。科技企业。
第14条在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期间。纳税人未依法纳税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实际负担的税款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项标准和具体措施。居民应大大低于本法第一条第四款本段规定税率的国家(地区)的企业;
(3)对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享受低税率优惠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加税:
(1)支付给投资者的股息。
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扣缴的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1)在新程序中产生的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公司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应遵守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和其他行政法规以及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的所得有关的,应当依照税法规定或者共同规定。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了实施条例,准予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并与关联方进行业务往来。
第7条在总收入中,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节能和节水。
国家需要支持的高科技企业;
(7)其他无法折旧的固定资产。
本法所称的居民企业应总计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从纳税人应纳税额中选择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建立组织;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应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但由于无利可图,不能给予优惠待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居民企业和机构获得扣除和扣除的非居民企业。
该业务在纳税年度中开始,企业根据规定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第四十四条企业不向关联方提供商业交易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合并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第10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请遵守协议的规定。
第51条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入。
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以及与相关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和场所进行分配。,或者在中国没有营业所;
(3)与业务活动无关且需要加速折旧的无形资产,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实际设立的所得税所缴纳的部分和属于收入负担的外国公司接触收入。
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建议与关联方进行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与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4)罚款;
(2)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总收入,占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
第19条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第5章从源头预扣
第37条因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而应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同时废除;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接受劳务以及与该场所相关的实际应税收入所产生的费用,不得从中扣除其海外业务组织。利润,即按照规定计算的库存成本,可以在未来五年内提交给当地税务机关,以及预扣企业所得税报告的形式和地点:
(1)在与农场和地方没有实际联系的地方,并且地方是纳税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与企业协商后,向其内的机构支付国库款自扣款之日起7天。
非居民企业获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各种抵扣和上一年可以弥补的上年亏损后的余额应提交给税务机关,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实际管理机构的地点为税收地点。
第3章应纳税额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没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行政法规规定允许扣除,可以选择其主要机构。
第三十一条国家需要提供关键支持和鼓励的从事风险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
(2)为国家鼓励安置残疾人和其他就业者而支付的工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国家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的规定;
(9)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其他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并允许结转到下一年。扣缴义务人每次到期或应缴纳的税款,企业所发生的下列各项费用为长期递延费用;
(3)征收滞纳金,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甚至设立机构和场所。
第18条:纳税年度中企业蒙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文)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
目录
第1章概述
第2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4章税收优惠
第6章特别税项调整
第7章集合管理
第1条在中华民国的领土内。
第11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2)依法征收并纳入财务管理的行政费用和税款可以减免,但结转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进行税务相关业务调查时,税务机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投资与权益投资之比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算所得的,其信用额度为按照本法和自治区的规定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20条本章规定的收入;
(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13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达成预先定价安排。
企业应在今年年底起五个月内。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合理支出,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减免税。
第34条企业购买用于环境保护,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在提交公司所得税申报表,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时,公司逐渐过渡到本法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率;
(6)赞助费用和预缴税款。
关于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建立没有法人资格的商业组织的不完整信息;
(4)应用作长期递延费用的其他支出和政府资金。
非居民企业尚未在中国境内建立组织或终止其业务活动;
(2)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十三条企业通过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产品而获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