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国务院第82号令于1991年4月1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1991年1月1日起开征。国家税务局于1991年6月1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分别为:0%%、5%%、10%%、15%%、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9号文件规定,该税种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是为了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成本,增加预期投资收益,从而积极刺激投资需求,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是国家对在固定资产中投资的各种资金,对在中国投资固定资产的个人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