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规定》,该条例于1986年7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完善税收制度。深化税制改革,完善地方税制,逐步提高直接税比例。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的范围,环节和税率,将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和一些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及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提高环保费。
按照统一征税,公平征税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化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由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统一,税收激励措施得到清理和规范。完善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征管体系。
(2)建立制度,使事务的权力和支出责任相互兼容。适度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和支出责任,以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的市场规则及管理为中央;一部分将社会保障,跨地区重大项目的建设和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联合大国,并逐步理顺区域公共服务部门之间的事务关系。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分权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权限支出下放给地方政府。对于对其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公共服务,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承担部分地方事务支出责任。
维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政资源的整体稳定性,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收性质,进一步合理化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涂改,隐瞒或者任意毁坏账簿,会计凭证或者账目上的多种支出,收入不足或者税务机关的声明,拒绝声明或者逃税是在不支付或少交税的情况下提供虚假的报税表。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尚未缴纳或未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缴纳或缴纳的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当采取前款所列方法,不缴纳或少扣减或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未缴税款和滞纳金。处以未缴或未缴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但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本文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逃税的惩罚。
I.逃税的特征。所谓逃税,是指演员采取秘密措施,使税务机关蒙蔽眼睛,不缴纳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本文规定的逃税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种是没收,更改,隐藏,任意销毁账簿和会计凭证,而不交纳或少交税款的行为。所谓伪造账簿,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伪造或更改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写会计帐簿,或者未按要求注册会计帐簿,或在内部和外部采用不同的确认书。通过标准和计量方法注册会计帐簿的方法。所谓变更账簿,是指改变,核实或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真实内容的行为。所谓伪造会计凭证,是指在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本交易的前提下填写和产生会计凭证的行为。所谓变更会计凭证,是指改变,验证和其他改变会计凭证实际内容的行为。所谓隐瞒是指故意转移和隐藏应保留的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行为。所谓有意破坏是指故意破坏应当依法保存的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行为。第二个是不要通过多付或少付账簿来少交或少交税。所谓多栏目的支出,是指为抵消或减少实际收入而在账面上超过实际支出的数额。所谓非专栏和低收入是指报告或低报收入,并在账簿中进行虚假注册以不缴纳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第三,拒绝通过税务机关的通知申报或提供虚假的纳税申报表,并且没有缴纳或少缴税款。所谓税务机关拒绝申报,是指应当依法报税的纳税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由税务机关通知其拒绝申报。所谓虚假纳税申报表,是指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作出虚假陈述,不填写,不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等税务信息的过程中的行为。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逃税的实施者通常是纳税人,但是扣缴义务人承担伪造,篡改,隐瞒,未经授权销毁帐簿,会计凭证或多种支出的行为。如果收入未列出,收入未列出或税务机关拒绝申报或提供虚假的纳税申报表并且不支付或少付扣除或征收的税款,这也是逃税的一种形式。
其次,调查逃税者的行政责任。为了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逃税,税务机关首先追回他们未缴纳或少缴的税款或滞纳金,以纠正逃税者的违法行为,并确保不损失国家税。同时,税务机关应处以未缴纳或未缴纳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五倍以下的罚款。原始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逃税的罚款规定了较低的限制。实际上,一些税务机关在交易中更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