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取决于企业的成立时间和业务项目。简而言之,对于2002年至2008年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税。对于2009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其主要营业税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地方税,主要营业税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国民税。阵营改革后,企业所得税保持不变
根据国税发[2008] 120号的规定:
根据2008年,在2008年底之前,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不作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同时,从2009年开始,以下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如下:
(1)中央所得税由中央税收全额支付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和调整范围进行了调整。 2009年以后的新增企业管理如下:基于2008年2008年,即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作调整。自2009年以来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企业所得税由应纳税的企业管理,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对应征营业税的企业进行管理。
1.一般规定:
(1)中央收入为中央收入的100%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总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类型的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地方税务局;
(3)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和场所,仍由国家税务总局管理。
2.具体规定:
(1)如果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尚未在中国设立机构或地方的非居民企业支付收入,或者通过设立机构或地方获得的收入不具有实际价值与机构联系或建立机构,应从项目收入中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支付本收入的国内单位的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和个人负责。
(2)在2008年底之前,已经成立了跨地区营业税征收企业,2009年新成立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部门应与企业所得税征收保持一致总公司管理部门;自2009年以来新对于纳税企业的跨地区管理,总行按照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收和管理归属,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也应当与总行法人一致。所得税管理部门;
(3)根据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的企业,应根据免征营业税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归属;对于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交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临时确定局管理;
(4)同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其在税务登记期间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额确定应纳税额;一般而言,以工商登记中规定的第一项业务为准;它已经确定,原则上不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