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答复》。
污水处理(污水处理,废水处理):净化污水以达到排放一定量水或将其再利用所需的水质的过程。污水处理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境保护,城市景观,医疗,饮食等各个领域,并且也越来越多地进入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
污水处理企业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规定税率缴纳。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从事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计收入。获得项目的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三个豁免和三个一半。
如果是分配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应该是主营业务收入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污水处理所得税应按规定的税率缴纳。
从事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企业,从纳税年度起计收入。获得项目的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三个豁免和三个一半。
问:污水处理厂是否收取地方财政局划拨的污水处理费,用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是否为免税收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征收污水处理费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按照营业税税额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是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从污水处理中获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污水处理的经营活动不属于应课税的劳务,也不征收营业税。那么,污水处理的操作是应税的增值税劳务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增值税”。《暂行税收条例实施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委托加工的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原料,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生产商品并收取加工费。“企业”,第三款“实施细则第1条所指的修理和修理,是指受托修理受损和功能丧失的货物以恢复其原始状态和功能的企业”,“财政部,国家污水处理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97号)“免除政府委托给水厂(公司)的水处理厂(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和各级主管部门。应税服务是处理“货物”,修理和修理货物损坏等行为。首先,“污水”是否为“商品”?或者,“排污”是作为一种“商品”的“水”被破坏或丧失功能之后的状态,它仍属于商品那就是水;似乎目前的税收法律和惯例尚不清楚;第二,污水处理可以视为“水”的修复和恢复吗?这似乎也令人怀疑。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从事从事污水和废物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性企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发展对于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可以识别污水和垃圾是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污水和垃圾处理被“可能”确认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嗯,对污水和垃圾的处理本身应该被理解为不是“生产性的”,即提供修理和修理服务的应税增值税业务。因此,污水处理厂委托污水处理不应是增值税应税法,也不应征收增值税。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污水处理服务不是营业税应税服务,不应当缴纳营业税。然后,就现行税收政策和法规而言,在提供流通服务过程中免除因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而获得的污水处理费(所得税是另一回事)。但是,一些省级地方税务局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确定污水处理费应缴纳增值税。例如,《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污水处理厂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赣水函函〔2006〕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水处理费增值税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