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转嫁与税收筹划,税收咨询筹划方案怎么写

提问时间:2020-03-23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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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23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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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属于什么税收筹划

将税收转嫁给消费者是税收计划。

税收负担转移意味着,税收负担的​​实际承担者不是直接纳税的人,而是背后的隐性人或潜在的替代者。税收的直接纳税人自行负担税收负担,不承担税收责任,仅充当税收部门与实际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桥梁。

为什么说税负转嫁是税收筹划的特殊方式

纳税申报筹划怎么写

所谓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指对涉税业务进行规划,以产生一套完整的税收业务计划,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企业增值税

增值税是根据在中国销售或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劳务服务以及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其销售的商品或应税服务以及进口商品的数量计算得出的,并实行流转税扣除。增值税征税业务的重复性,广度和复杂性均显示了增值税作为企业税最大的税收的重要作用。因此,增值税税收筹划在法律上减少公司税收起着重要作用。。

与其他流转税相比,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1)多阶段征税和广泛的税基。增值税可以从商品生产开始,并扩展到经济活动的所有方面,例如商品的批发和零售,因此,与其他间接税相比,增值税的纳税人范围更广。

(2)实施税收抵免制度。扣除纳税人输入的原材料中包含的税款。因此,增值税实际上是对增加值征税-销售价格减去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

(3)减税系统用于显示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优惠的法律证明。

(4)在生产和流通的税收环节中享受免税待遇意味着丧失了扣除增值税的权利,同时承担先前环节中已经征收的税款。

(5)某些商品可享受零税率,且完全免税。

(6)与其他间接税一样,增值税仍然具有转移税收负担的​​性质。

企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和意义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一种行为,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增值税的特点,采用合理的手段最大化自己的利益。

增值税涉及企业生产,运营,投资,销售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它高度依赖于企业的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管理水平。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有必要考虑行业,与该产品相关的特殊税收政策,应考虑所有税收筹划方案,并考虑其对整个企业的影响。因此,切实做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客观上要求企业从生产经营开始到利润分配的最后阶段都考虑。通过有效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以减少增值税的计税基础,从而减少企业当期应交的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如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等)的绝对值,并增加公司主营业务利润。

如何利用税负转嫁进行税收筹划

税收负担转移是经济学中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但它也是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中不可避免的问题。根据税收负担转移的定义,本文进一步分析,判断税收转移的标准只能是纳税人在国家征税或增税后提供(或获得)的商品价格(或因素)的变化,以及变化的程度和影响税负的决定因素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思想的解放和改革实践的不断发展,税收理论界对税收负担转移的讨论不断,并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但是,总是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理解税收负担转移的含义,判断标准,转移条件和税收目的地等基本问题上。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进一步的研究,必将影响相关改革政策的制定。因此,有必要继续就这些问题进行学术讨论,并尽可能达成共识。本文旨在对这些基本的理论问题提供一些见解,以向同事们传授知识。

税负转移的意义

税负转移的定义是研究税负转移问题的起点和基础。实际上,这也引起了许多与税收负担转移有关的分歧。因此,税负转移的含义是一个首先应澄清的问题。作者认为,税收负担转移是一个客观的经济过程,纳税人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将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税收转移给他人。其含义包括以下几点:

1.纳税人是唯一的纳税人。由此可以推断,税负转移也必须是纳税人作为主体的一种积极的自觉行为。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它表明,在税收负担转移的经济过程中,国家本身只是合法税收负担的​​决定者,而不是转移主体。国家通过规定的价格和相应的税收价值转移过程(有人称其为税收负担转移)对价格进行的重新分配也不应被视为税收负担转移。

2.价格变动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这里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要素价格。国家征收税款后,纳税人要么提高商品或要素的供应价格,要么降低商品或要素的购买价格,或两者兼而有之,以转移税收负担。没有别的办法了。根据这个含义,西方税收理论中的“消除”不能被视为税收负担的​​转移。因为在“消除”中,国家征税已成为纳税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不降低购买价格和工资)的驱动力。结果,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并且没有施加税收负担。转让给他人。

3.可以以货币价值形式表示的法定税负是税负转移的对象。也就是说,首先,即使实物税要转嫁,也必须恢复为货币价值形式,并通过价格变动转嫁。其次,它只能转移到与税法相同的税负上。过度转移是不存在的,由税收引起的额外负担(Excessburdenofof Taxation)不能用作转移的对象。因为仅在税收负担转移完成之后才最终形成附加负担,所以尽管附加负担与税收负担转移的程度有关,但它并不构成税收负担转移本身的对象。

4.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一定程度的分离是税负转移的必然结果。纳税人与纳税人的分离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级基于税前价格。不论纳税人在商品交换中实现的价值如何,只要纳税负担随着纳税人提高或降低价格而发生变化,就表明纳税人和纳税人已经发生。分离。第二级基于价值。如果纳税人在货物交换中获得的价格低于或等于其价格,则不会发生纳税人与负纳税人的分离的情况。如果高于该值,则纳税人和纳税人纳税人分离。可以看出,纳税人和负纳税人的第一级分离取决于税后价格的变化;纳税人和负纳税人的第二级分离不一定与税后价格变化有关,例如高税前价格就价值而言,即使税后价格不变,其分离仍然存在。笔者认为,纳税人转移造成的纳税人与纳税人分离应属于第一层次,是否属于第二层次尚不确定。另外,由于税负转移具有全部或部分转移的程度,因此由税负转移确定的纳税人与纳税人的分离也具有不同的程度,即完全或部分分离。

2.转移税收负担的​​条件

资本主义社会中税负转移的存在早已为中外学者所认识。社会主义社会是否也有税负转移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而且这一问题已得到进一步扩展。很少有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也转移了税负。要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了解税收负担转移条件的存在。笔者认为,总的来说,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有两个条件:

1.纳税人的独立经济利益是转移税收负担的​​主观条件。州税表明,纳税人最初拥有的部分价值已单方面转移给州,而没有任何补偿。这对纳税人是重大损失。 ①在纳税人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有必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其原因。物质利益因税收而减少。在排除逃税和其他非法手段之后,通过经济交易中的价格变动合法转移税收负担已成为纳税人的重要和基本选择。相反,如果纳税人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他们也将失去转移税收负担的​​内在动机。过去在中国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全部上缴,亏损由国家拨款弥补,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也由国家资助,工资奖金标准统一由国家制定。企业没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即使以纳税人的身份纳税,由于与直接的经济利益无关,因此也没有强烈的愿望,也没有内在的要求来转移税收负担。当然,没有提及税收负担转移。

2.自由价格机制的存在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客观条件。在自由价格机制的运行条件下,国家征收税款后,由于纳税人具有自由定价权,他们可以在市场供求弹性和商品弹性和要素约束下确定价格变化幅度,然后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转移税收负担。税收负担。在讨论税收转移的条件时,许多学者指出了税收转移与商品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作者对此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这种表述似乎不够具体和清楚。众所周知,商品经济分为简单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商品经济。在我国,还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大多数理论界认为,商品经济是在中国改革之前就存在的,但无论是改革前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仍然存在,其价格运行机制无疑是基于国家设定的计划价格。在计划价格条件下,纳税人没有定价权。国家征收税款后,纳税人不能通过价格变动来转移税收负担。如果在这样的商品经济中存在税收负担转移,则只能进行计划。价格以外的少数地区实行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此外,在商品经济开始之初,没有任何形式的货币价值,也没有转移任何税收负担。在商品经济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阐明由于存在自由价格机制而使税收负担转移的客观条件。在澄清了这一点之后,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自由​​价格运行机制在奴隶经济,封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只要在该国征收相关税款就可以了。那时,税收负担有可能转移,但程度,范围和对经济的影响是不同的。

简而言之,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税收负担转移的存在就不可避免,并且不是人们意愿转移的。税收负担转移现象本身不一定与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

23.税收流转的判断标准

具体来说,判断税收负担转移的标准是指判断是否转移了多少税收负担的​​标准。在这方面,西方一些学者认为纳税人的税后利润是否减少,是判断的标准之一。我们知道,导致利润变化的因素很多,包括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等直接因素,以及税收和价格等间接因素。只有价格变动才是转移税收负担的​​唯一途径。其他因素的变化以及税收负担转移与此无关。国家征收税收时,税后利润是否减少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了确定税收负担是否转移,有必要确定其所起作用的价格大小和权重,这很困难即使这样做,它所做的就是放弃简化,并做无用的工作。因此,该标准是不可取的。

税收负担目的地是与税收负担转移相关的概念。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中国学者经常借用这些思想),税收负担的​​目的地是指税收负担转移运动之后的最终返回点,或者传递运动之后,税收负担最终落在谁身上。从税收负担运动的全过程来看,税收冲击是税收负担运动的起点,税收负担传递是税收负担运动的中间过程,税收返还就是税收负运动的结束。如果初始纳税人是纳税人,并且中间没有税收负担转移过程,那么税收冲击也将同时带来税收负担。实际上,这相当于说税负转移是造成税负的法律和经济命运不同的唯一原因。如果没有税收负担转移,法律和经济命运都是一样的。在这方面,作者的观点是不同的,我认为判断税收负担的​​终结,即确定谁是真正的税收持有者,不仅必须考虑税收负担的​​转移和税收流动的条件,更重要的是,考虑价格的重新分配(包括由税收引起的税收负担的​​实际分配),在没有税收负担转移的情况下,由于价格从价值上重新分配,合法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纳税人,即合法的税收目的地不一定是经济的终结。西方学者关于税收负担目的地的概念,如果可以称为税收负担目的地,则仅仅是一个正式的目的地,或者更适合将税收负担转移到目的地。由此判断的纳税人不一定是真正的纳税人。原因很简单。向市场上供应商品的纳税人在该国征税后,即使他不提高价格并转移税负,如果他获得的商品价格明显高于他提供的商品价值,不能说他是真正的纳税人。还有另一位向市场供应商品的纳税人,在国家征收之后提高价格以转移税收负担并意识到这一点,但是如果提价后的价格仍然低于或等于其价值,则不能说他不是一个真正的负面人物税务人员。

当然,西方学者对税收负担的​​直接定义是税收负担传递的定义在经济分析中也很有用。它可以使我们了解税负向何处移动以及征税后的去向。要确定谁对国家征收的税负负有责任,但要弄清谁是真正的税负人(西方学者经常将他们定义为税负的税负称为税负),则必须使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了充分理解价值实现与税收负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分析税收对经济的深远影响,并帮助建立既高效又公平的税收体系。为了使概念清晰易辨,我们不妨将西方学者定义的税收负担目的地称为税收负担目的地I,并将价格偏差值的重新分配导致的税收负担的​​实际目的地定义为税收负担的​​目的地Ⅱ。税收负担目的地Ⅰ对税收负担目的地Ⅱ的形成有重要影响,但它不是最终的税收负担目的地。在马歇尔之后,西方经济理论开始相信均衡价格理论。它只谈论价格,而不是价值,而是用价格理论代替了价值理论。因此,仅实现了税收目的地Ⅰ。我们正在遵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讨论税收负担转移的最终目的是弄清税收负担转移通过价格变化对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价值分配的最终影响。避免税收负担是不可能的。归乡II。

至此,可以得出关于税收负担目的地的以下结论:(1)影响税收负担目的地的决定因素是纳税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实现程度。税收负担的​​转移改变了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原有关系,从而影响了税收目的地,但这仅仅是税收目的地的影响因素之一,这表明我们可以利用转移机制来合理化税收目的地。(2)税收负担的​​传递可以用税后价格的变动来解释,而税收目的地只能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科学地,令人信服地解释。(3)税收负担的​​合法目的地与经济目的地之间的差异反映了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第二级分离。可以看出,将纳税人从纳税人分为两个层次可以更好地解释税收负担转移与税收目的地的现象以及内在联系。

注意:

①实际上,纳税人可以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一定的报酬,但是这种报酬和纳税额通常是不对称的。考虑到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可以认为,存在“搭便车”心理的个人纳税人将把纳税视为物质利益的损失。

②侯孟chan:“商品税转移问题的辨析”,《金融与贸易经济》 1996年第2期。